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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范
涉及發票糾紛的16個觀點最高法院涉及發票糾紛的裁判觀點,主要包括發票是否是收付款憑證、免除收款方開具發票義務的合同條款是否有效、僅以發票付款事實是否充分、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付款事實方面的區別、收款方未提供發票時付款方能否直接扣留相應稅款、付款方請求收款方開具發票是否屬于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以及是否支持、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開具發票主張先履行抗辯權等問題。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如何同時適用本案當事人在《協議書》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除適用該條款外,是否追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取決于如何看待違約金的性質(屬于補償性質還是懲罰性質)。如果認定違約金系補償性的合同補救措施,當事人違約后就不再追究其賠償責任;如果認定違約金系懲罰性的合同補救措施,除追究違約責任外,還將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一種認識手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是對民事證據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的規定。本期小編整理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相關裁判規則,供讀者查閱。
違約方合同解除之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的認定合理期限的識別路徑為當事人事先約定、事后補充約定、按照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以及參照法律規定。合理期限應符合當事人的預期與社會公眾的一般評價標準,綜合涉案合同的種類、標的、性質、目的、履行情況、交易習慣等因素,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確定。合理期限經過應導致違約方受保護法益處于無法實現的狀態、繼續履行對違約方明顯不公等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之情形。
合同意思表示解釋規則與適用關于合同解除及爭議條款理解(潘某某零租金使用房屋的截止時間),雙方就解除抵押和支付購房款形成僵局,城某公司已提出提存購房款的合理方案,但潘某某拒不提存購房款,又不提出其他解決方案。潘某某依據《房屋租售協議》第3條的約定,主張只要城某公司未出售房屋,其就可一直無條件零租金使用房屋,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城某公司有權行使解除權,房屋買賣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
合同僅有公司蓋章而無相關人員簽名,如何認定蓋章行為是否確實出于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通常交易中,公司公章具有確認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并非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在某些特定交易中,應當考察加蓋公章時的具體情形,以便準確認定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在公司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中,公司公章能否對公司產生相關確認效力,應主要結合公章保管使用、相關合同的形成過程和公司相關人員組成、簽名等情況,審查蓋章行為是否確實出于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相關裁判規則5條判斷受益人是否享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有的財產利益與發生利益變動后所應有的財產利益相比較而決定。借款人、擔保人應清償銀行的借款債務因信貸人員的代為清償而無需清償,屬于消極獲利。信貸人員代為清償該筆銀行債務遭受的財產損失與借款人、擔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債務均是基于信貸人員的代償行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借款人、擔保人基于信貸人員的代償行為而受益,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草簽”協議能否認定為正式合同合伙協議中帶有“草簽”字樣,但各方在協議中對合伙項目的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債務承擔、合伙終止等事項及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均作出了實質性的約定;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情況均作了相應的處理約定,且未附生效條件,從內容上看并不存在履行上的法律或事實障礙的,無論合同名稱如何,均應視為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
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證據效力認定隨著互聯網行業的興起,民事主體間采用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做法已日益普遍。根據法律規定,書面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且生效。電子簽名作為一種新興形式,仍是電子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條件。在合同各方對于以電子簽名形式訂立合同的證據效力意見不一致時,法院需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進行原件判斷以及對電子簽名進行可靠性審查。法院在認定當事人所提交合同的原件中存在可靠電子簽名的情況之下,可直接確認該份合同的真實性。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中的裁判理由不認可能否提起上訴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進行的闡述,本身不構成判項內容,故原則上,如果當事人對裁判主文認可,不會因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所以,當事人對此不能提起上訴。但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中論述的裁判理由影響到其切身利益,其中所作相關認定與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時,應當認定其具有上訴利益,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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