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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申訴
民事抗訴中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研究為保障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行使監督職能,2013年新民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此番立法新舉雖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一大進步,但在司法實踐適用時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也需要我們對該項權利作進一步地研究。本文試通過梳理我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調查取證權的立法發展脈絡,分析當前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的缺陷及其產生的不利影響,以期能對該項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的規范行使略有裨益。
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啟動鑒定程序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商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這里的“協商不成”,應理解為既包括“雙方均同意鑒定,僅對鑒定部門無法協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請鑒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導致協商不能”的情形。對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故對于一方提出鑒定申請,僅是另一方不同意鑒定的,不存在鑒定程序無法啟動之理。
判決書對債務人支付利息截止時間應表述為“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還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債權人是否既可要求抵押人配合辦理抵押登記,同時還能主張在抵押權未設立時所應享有的權益
最高債權限額與抵押擔保范圍的區分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實際發生的債權超過最高限額的,抵押權人以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可以約定,但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抵押權人仍僅能在最高限額內優先受償。
借名買房規避限購政策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在借名買房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借名人可以依據實質上的代持關系要求出名人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但此項權利系基于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在經法定變更登記程序完成物權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據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未經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確認為房屋的物權人,其所享有的債權請求權也不具有對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絕對效力。
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作為違法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案。
檢察機關就調解書提出的抗訴案件法院應否受理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只能對判決書、裁定書提出抗訴,因此,檢察機關對于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法院應不予受理。
再審期間撤回原審訴訟案件應否開庭,再審期間原審原告撤回原審訴訟,法院再審期間審查是否準予撤訴的同時要考慮原審生效判決書效力認定的問題,故該案應開庭進行全面審查。
關于審理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堅持嚴格區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案件,對于遇到的類似案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該移送的及時移送,該中止的即行中止,可以分案審理的即分案審理,堅持人民法院與處理經濟犯罪的有關機關密切配合,分工協作的辦案原則。在責任承擔上,既要依法打擊犯罪,又要追究有關單位或人員的民事責任,不讓違法犯罪的單位或人員從經濟上占到便宜,避免“打了不罰”或“罰了不打”,以承擔民事責任代替承擔刑事責任或以承擔刑事責任代替承擔民事責任的不當做法,防止執法上的偏頗與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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