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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經濟案件律師代理專欄簡介

特大經濟案件律師代理

  • 民事抗訴中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研究
    日期:2022-10-16 點擊:4次

    民事抗訴中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研究為保障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行使監督職能,2013年新民訴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權。此番立法新舉雖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一大進步,但在司法實踐適用時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也需要我們對該項權利作進一步地研究。本文試通過梳理我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調查取證權的立法發展脈絡,分析當前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權的缺陷及其產生的不利影響,以期能對該項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的規范行使略有裨益。

  • 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啟動鑒定程序
    日期:2022-10-10 點擊:6次

    一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人民法院能否啟動鑒定程序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商定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這里的“協商不成”,應理解為既包括“雙方均同意鑒定,僅對鑒定部門無法協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請鑒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導致協商不能”的情形。對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故對于一方提出鑒定申請,僅是另一方不同意鑒定的,不存在鑒定程序無法啟動之理。

  • 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后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
    日期:2022-05-23 點擊:34次

    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后如何確定訴訟主體資格農發行將案涉債權轉讓給城投公司,其不再是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債權人,無權向萬事發公司主張貸款本息。農發行已不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不具有勝訴權。在城投公司將債權轉讓款支付給農發行的情況下,農發行的再審請求如獲支持,則其獲得雙份清償,構成不當得利,且會造成萬事發公司負擔雙份債務。

  • 判決書對債務人支付利息截止時間應表述為“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還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日期:2022-04-26 點擊:58次

    判決書對債務人支付利息截止時間應表述為“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還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 債權人是否既可要求抵押人配合辦理抵押登記,同時還能主張在抵押權未設立時所應享有的權益
    日期:2022-03-15 點擊:74次

    債權人是否既可要求抵押人配合辦理抵押登記,同時還能主張在抵押權未設立時所應享有的權益

  • 合同解除后如何處理合同解除以前的權利義務關系
    日期:2022-01-23 點擊:54次

    當事人若無特別約定,合同解除后如何處理合同解除以前的權利義務關系,應依據合同法第97條(現整合為民法典第566條)的規定而具體確定。對于一時性合同而言,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對于繼續性合同而言,當事人無須恢復原狀。

  • 最高債權限額與抵押擔保范圍的區分
    日期:2021-11-24 點擊:57次

    最高債權限額與抵押擔保范圍的區分最高額抵押是限額抵押,實際發生的債權超過最高限額的,抵押權人以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優先受償。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可以約定,但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抵押權人仍僅能在最高限額內優先受償。

  • 借名買房規避限購政策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日期:2021-06-16 點擊:69次

    借名買房規避限購政策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在借名買房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借名人可以依據實質上的代持關系要求出名人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但此項權利系基于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債權請求權,在經法定變更登記程序完成物權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據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未經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確認為房屋的物權人,其所享有的債權請求權也不具有對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絕對效力。

  • 當事人提供的“信譽擔!笔欠駪J定為保證擔保方式
    日期:2021-04-25 點擊:93次

    當事人提供的“信譽擔!笔欠駪J定為保證擔保方式國家機關提供的擔保雖因違反《擔保法》第八條關于“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的規定而無效,但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七條關于“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其應就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 (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案
    日期:2021-03-16 點擊:1167次

    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作為違法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2019)最高法民終347號惡意主張合同無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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