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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最近,各地法院提出了一些在刑事再審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希望予以解決。經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意見,現就有關刑事再審工作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意見如下,供參考。
刑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有哪些如果已經裁定決定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所以如果您是該案是按照二審程序再審,有可能不開庭審理。
如何寫刑事申訴狀刑事申訴狀是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處理的書面請求。接下來,我們結合本案學習一下如何書寫刑事申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怎樣進行申訴申訴就是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述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意見和理由,提出要求重新審理、重新裁判的請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發現錯判和對申訴的處理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對于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罪犯的申訴材料已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的,可按其要求轉遞。如無明確要求,則由執行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轉遞。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 (一)決定再審這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一種方式。它是各級人民法院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二)指令再審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地方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實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這主要是指沒有正確地適用刑事實體法和執行刑事政策,導致定罪不準,量刑顯失公正。主要表現是:(1)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2)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量刑不當。(3)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定罪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4)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5)對具有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沒有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使量刑顯失公正的。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這是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依據。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主要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和檢查工作時發現的錯誤裁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糾正錯案的議案;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介、人民群眾等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的質疑、意見和情況反映等。上述材料來源并不必然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取決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審判監督程序 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對該案重新審判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審判監督程序,是整個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個案件的必經程序,只有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而且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才能適用。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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