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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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二審行政訴訟的注意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第二次審理。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均提起上訴的,上訴各方均為上訴人。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的適用規則 行政訴訟法律沖突選擇適用規則,是在行政訴訟中存在同一法律事項的相互沖突時,指導人民法院解決法律適用沖突,選擇應當適用的法律規范,以此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具體原則和方法。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解決相應法律適用沖突的規則包括:層級沖突適用規則。
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行政審判的依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和裁判必須遵循的根據。詳言之,即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而對其作出裁判時,在有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律、法規是人民法院直接適用的根據,人民法院無權拒絕適用。
行政訴訟上訴案件的審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不需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不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只根據上訴狀、原審案卷材料和其他書面材料進行審理,就作出判決或裁定的審理方式。就法律規定而言,目前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中,只有行政訴訟法規定了書面審理這一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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