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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訴訟風險專欄簡介

公司訴訟風險

  • 公司決議類糾紛七大知識點
    日期:2022-06-14 點擊:24次

    公司決議類糾紛七大知識點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賦予股東會對股東進行罰款等的權利。公司章程關于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是公司全體股東所預設的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的一種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與長遠發展需要,也體現了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賦予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職權時,應就罰款的標準、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防止股東會濫用該權利。

  • 債權人是否可以在與公司債務糾紛訴訟中一并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
    日期:2022-01-28 點擊:112次

    債權人是否可以在與公司債務糾紛訴訟中一并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債權人就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債權人是否可以在與公司債務糾紛訴訟中一并向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是否可以直接將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列為共同被告?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

  •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缺陷及實踐問題研究
    日期:2021-04-17 點擊:145次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缺陷及實踐問題研究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侵害而公司法定訴訟機關不能、拒絕或怠于追究損害人或侵害人責任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對損害人或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豆痉ā返151條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我國確立了這一制度,大大增強了公司相關利益主體民事權益的可訴性,但是該條規定并不完善且原則性較強,在原告主體資格認定等方面規定過于籠統,對于公司及其他股東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又沒有明確涉及。

  • 公司糾紛中不適用于仲裁解決的4大情形
    日期:2020-12-21 點擊:534次

    公司糾紛中不適用于仲裁解決的4大情形公司章程約定仲裁,對于可仲裁事項,則仲裁享有排他管轄權,對于不可仲裁事項,則仲裁不享有管轄權,此時誰有管轄權就歸誰管轄,適用當事人未約定時的一般管轄規則,齊精智律師提示即仲裁約定的部分無效不影響仲裁管轄的整體有效。

  • 公司類糾紛案件(30條)裁判規則
    日期:2020-12-15 點擊:157次

    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案例指導與參考》一書中摘編有關公司糾紛案件裁判規則30條,并根據案由進行了歸類,希望為法律人辦理相關案件提供參考。

  • 公司控制權濫用糾紛的幾個法律問題
    日期:2020-03-25 點擊:233次

    近年來涉公司糾紛案件逐年上升,起因大多源自控制權被濫用,部分案件訴請直接針對控制權濫用。更有在借款、買賣等其它類型案件中,公司控制權被濫用以向控制股東等控制權主體轉移公司資產。認為研究控制權濫用的司法應對措施,有利于引導企業管理層正確適用法律,幫助企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 盜蓋單位公章從事犯罪活動的民事責任
    日期:2017-12-26 點擊:1527次

    盜蓋單位公章從事犯罪活動的民事責任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交叉時,原則上應當采取先刑后民的方式處理,但如果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可以分開處理的,亦可分別處理,以提高訴訟效率。對于無效民事行為中有過錯的當事者,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日期:2017-12-26 點擊:1711次

    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 《公司法》規定自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該法人實際上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成立時注冊資金不實,則應當由公司股東或者開辦者、主管單位承擔全部民事責任,或者根據過錯原則,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法律適用的若干問題
    日期:2017-12-18 點擊:1481次

    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法律適用的若干問題新《公司法》首次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為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提供了司法救濟途徑,對于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規范上市公司經營行為有積極的意義。但新《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規定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對法律適用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也沒有涉及,在此主要就人民法院在審理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法律適用的若干問題展開探討。

  • 企業兼并中的債務人認定和保證責任的承擔
    日期:2017-12-16 點擊:1426次

    企業兼并中的債務人認定和保證責任的承擔本案主要涉及企業兼并中借貸關系的債務人應當如何認定。企業兼并完成后,被兼并方主體資格消滅,債權債務應由兼并方概括承受,債務人當然為兼并方。但在兼并進行過程中,債務人該如何認定,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們認為,應由兼并方與被兼并方作為共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關于企業兼并中保證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本書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分析了幾個彼此獨立而又相互關聯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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