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和宣判依法公開進行的制度。
所謂公開,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對群眾公開,除了合議庭的評議秘密進行外,允許群眾旁聽案件的審理和宣告判決。二是對社會公開,允許新聞記者報道開庭審判的情況,將案情公諸于眾。對于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開庭前應當將案件的案由、當事人姓名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以適當的方式、方法公之于眾,使群眾有可能前來旁聽的,記者采訪報道。
公開審判是現代國家司法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審判制度,是訴訟民主化的重要標志。它的意義在于,把人民法院的辦案活動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有利于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促使審判人員改進審判作風,提高辦案水平,依法審理案件,而且也有利于對廣大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
公開審判是一項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開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下列三類案件不公開審理:一是有關國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睹袷略V訟法》也作了類似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案件不公開審理:一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是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可以不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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