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七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是關于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的瀆職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忠于職守、嚴格依法辦事是本法對“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這些人員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權,其行使職權時必須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行為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本條所講玩忽職守,是指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利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條所講濫用職權,是指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權限行使職權的行為。本條所講徇私舞弊,是指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個人或者親友私利而弄虛作假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根據本條規定,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沒有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的規定。
一、向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專利行政部門需要為申請人提供專利審查、登記、發證等一系列專門服務。行政機關這類為特定當事人的利益提供的服務,當事人應當付費。參照國際通行作法,本條明確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二、按照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現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繳納的費用包括:申請費、申請維持費;審查費、復審費;年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等。辦理專利國際申請應繳納的費用還包括:傳送費;國際費,包括基本費用和指定費;檢索費和附加檢索費;手續費;初步審查費和附加初步審查費;確認費;滯納金等費用。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中,還對應繳費用的標準、支付方式、繳費時間等作了具體規定。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規定。
一、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法律生效時間,也稱法律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從何時起開始生效,到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公布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本法規定的是從何時起開始生效。本法開始生效的時間是公歷1985年4月1日,即從該日起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需要說明的是,該施行日期僅僅對沒有修改的部分適用,不適用以后修改的部分,經1992年9月4日修改的條款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的條款自2001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修改決定中都有相應規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本法的修改決定生效前發生的專利管理、專利申請等問題,應執行當時法律的規定。
二、本法和對本法的修改決定自頒布至施行均間隔一段時間。本次修改決定自頒布到施行間隔十個多月的時間(頒布日期為2000年8月25日、實施日期為2001年7月1日)。這主要是考慮到本次修改決定施行以前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需要依據修改后新的法律規定對原來的一些規定進行修訂,而修訂工作則需要一定的時間;專利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有關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修改后的法律也有一個學習、掌握的過程;修改決定頒布以后也有一個向社會宣傳、普及的過程。
掃描左邊二維碼手機訪問 分享到微信 1. 打開微信,點擊“發現”,調出“掃一掃”功能 2. 手機攝像頭對準左邊的二維碼,打開文章 3. 點擊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