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 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權利、義務的規定。
〖評析〗
權利:1、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2、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義務:遵守中國法律, 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 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 外。
【釋義】
本條是關于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清算的規定。
〖評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根據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 具體而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須經過以下程序:
1.在法定期間內成立清算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被撤銷后,應在法定期間內組成清 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 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 起法定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財產的清理與分配。清算組在清理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 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財產能夠清償其 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若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財產不足以按上述順序進行分配時,由其所屬的外國公司的財產來承擔 相應責任。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未清償債務前,外國公司 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4.辦理注銷登記。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清算結束后,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 關確認,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依法注銷其登記并注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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