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標法》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為有以下5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
2.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3.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上述行為不論行為人的動機如何,都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實施細則》對上述“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作了如下的解釋:(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商標印制等便利條件的。上述兩項解釋并未全部窮盡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內容,只要是給他人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即屬于此項侵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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