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0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核準權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在審查時應當提審被告人。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辦理: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對于報請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經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作出予以核準的裁定。
(2)如果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裁定發回原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對于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檢察院可以抗訴。
(3)認為原判過重,不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可以直接改判。
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只能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改判,只能減輕原判刑罰,而不能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也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此裁定立即生效,無需再經過核準程序;
(2)原判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需要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用判決直接改判;認為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區別對待。其中,如果屬于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由高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并依法改判死刑的案件,無論該類案件是否屬于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范圍,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如果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必須遵從“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不得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3.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掃描左邊二維碼手機訪問 分享到微信 1. 打開微信,點擊“發現”,調出“掃一掃”功能 2. 手機攝像頭對準左邊的二維碼,打開文章 3. 點擊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98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