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的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發布了《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理作了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準的裁定。
1.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1)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3)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2.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3.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
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規定,除因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被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外,對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其他被告人已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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