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復核死刑案件一般要進行以下活動:
1.提審被告人。提審被告人是死刑復核程序的重要環節。提審被告人不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辯解的機會,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發現和糾正錯判,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提審被告人是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核準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
2.審查核實案卷材料,簡稱為“閱卷”。閱卷是非常重要的復核方式,通過全面審查案卷,可以發現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對被告人判處死刑是否正確,以便結合提審被告人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審閱案卷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2)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3)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6)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3.制作復核審理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報請復核的死刑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并寫出復核審理報告。復核審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2)被告人和被害人簡況;(3)案件的偵破情況;(4)原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5)對事實和證據復核后的分析和認定;(6)合議庭評議意見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7)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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