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據此,偵查終結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34、235、23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對于符合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條件的案件,由偵查部門制作《起訴意見書》或《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件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由審查起訴部門進行審查,再根據審查起訴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偵查終結,應當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意見書》。
在檢察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要由偵查部門提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后根據案件的情況,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偵查終結,應當撤銷案件的,偵查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意見書》,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決定,應當分別送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單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應當制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依法釋放。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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