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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訴訟律師 >> 發起人責任

公司發起人違法出資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分析

日期:2012-05-23 來源:北京律師·法治中國 作者:北京律師·法治中國 閱讀:1661次 [字體: ] 背景色:        

發起人的出資義務兼具法定性與約定性的雙重屬性,因此,其違反出資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也分為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一)侵權責任——對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95條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對發起人侵權責任的規定.其中亦應該包括由于發起人違反法定的出資義務而給公司帶來損害的情形,發起人應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對其他發起人

我國《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這兩項明確規定了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時,應向其他發起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區別在于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發起人應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而在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情況下,法律沒有明確發起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這與《公司法》第80條明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簽訂發起人協議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則無此要求的狀況是相一致的。但筆者認為這不利于追究違約發起人的法律責任,建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亦應制定簽訂發起人協議的相關條款。

關于發起人出資違約責任的承擔對象,有觀點認為,僅在出資義務不履行導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出資義務不履行的股東才向其他已經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在公司設立成功的情況下.出資義務不履行的股東是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而非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從出資對象來看,發起人的確是向公司而非其他發起人出資.由此認為發起人應向公司承擔出資違約責任似乎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雖然公司章程規定了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等事項,但它并非設置了發起人出資義務,而僅僅是對其履行出資義務的方式做出了細化規定,真正設定發起人出資義務的是發起人協議。而且,公司章程是由發起人共同制定的公司自治性規章,而非公司與發起人簽訂的某種契約,認為發起人應依照公司章程向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缺少理論依據。筆者認為.既然是發起人之間締結了發起人協議.明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不論公司是否成立,出資義務不履行的發起人都應當向其他發起人而非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協議中關于發起人向公司出資的內容.可視為合同中的“為第三人設定債權的合同”即涉他合同.即發起人為未來的公司設定權利的合同。當發起人違反出資義務時,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其中最主要的責任方式就是繼續履行。即按照發起人協議繼續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同時對其他發起人承擔支付賠償金、損害賠償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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