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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 >> 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日期:2012-08-05 來源:律政中國 作者:北京刑事辯護律師 閱讀:1615次 [字體: ] 背景色: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的職權主要有:

1.偵查權。對于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特定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等,有權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或被害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和書證,組織鑒定;有權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和調取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有權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2.公訴權。檢察機關是國家惟一的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案件的控訴權。有權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有權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審查起訴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有權決定自行補充偵查或退回補充偵查;在審判階段,有權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在法庭上,有權訊問被告人;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有權向法庭出示物證;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3.訴訟監督權。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有權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情況,有權通知予以糾正;有權對審判過程中的違法情形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裁判,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訴;在執行階段,有權對判決、裁定的執行活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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