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刑事訴訟中,除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以外,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公安機關處在同犯罪做斗爭的第一線,肩負著查清犯罪事實、查獲犯罪人、收集犯罪證據的職責,在刑事訴訟中是行使控訴職能的。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主要職權有:
1.立案權。對于屬自己管轄的案件,在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有權決定立案。
2.偵查權。公安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凍結存款、匯款,組織鑒定和偵查實驗,實施通緝,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權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執行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有權進行預審。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有權作出偵查終結的決定。
3.執行權。在刑事訴訟的執行階段,公安機關負責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執行。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以及被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期間也由公安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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