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保衛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即國家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擔負著保衛國家的社會治安,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任務。由于懲罰犯罪的刑事訴訟活動與社會治安緊密相關,國家法律授權公安機關直接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確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與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處于同樣重要的地位。但從性質上來看,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是不同的。根據憲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由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并對其負責,因而屬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屬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在性質上屬行政機關。
公安機關均設置在各級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設有公安部,是全國公安機關的領導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設有公安廳(局);地區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或者自治區轄市、盟的人民政府設有公安處(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的人民政府設有公安局,直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的市轄區人民政府設有公安分局。鐵路、民航、水運等系統的公安部門,是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層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履行基層公安機關的部分職責。
公安機關上下級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指揮和參與下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公安機關之間實行互相配合和協調作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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