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勞動者過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嗎?
完全忽視勞動者對未訂立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過錯而認定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可能造成顯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確因勞動者過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其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情形下,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因勞動者過錯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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