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能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利后果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擔,其立法目的在于敦促負有用工管理職能且處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及時、妥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便于固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保障用工合法合規,亦利于勞動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檢查,裁判機關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認定證據、查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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