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約定試用期,即使轉正前后工資一致,公司仍須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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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法定期限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即使試用期工資標準與轉正后一致,用人單位仍應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審審理一起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爭議案件,二審改判支持了勞動者的上訴請求。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20年5月27日入職,崗位是高級軟件工程師,雙方于2020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于2021年12月31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月工資為6000元或按月度公司效益與工作成果發放月度獎等。某公司稱胡某每月基本工資6000元、津貼4200元、全勤獎金8800元,共計19000元,每月另有餐費,按出勤天數計費,每天25元,并提交《胡某的工資發放情況(2020年)》統計表為證。胡某對《胡某的工資發放情況(2020年)》記載的工資結構不認可,但認可其工資每月19000元,試用期期間和轉正后未作區分。
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胡某于2021年1月19日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申請某公司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賠償金23367.5元。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胡某要求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仲裁申請。某公司、胡某均對仲裁裁決不服,分別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超過部分應按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該期間的工資。本案中,某公司與胡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兩個月,但胡某認可其試用期期間工資與轉正后工資標準未作區分,均為每月19000元,胡某再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超過二個月試用期期間的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胡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用人單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六個月,但約定試用期超過二個月且已履行,故某公司應就超過二個月部分的試用期向胡某支付賠償金,經核算,胡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3367.5元賠償金不高于法定標準,故二審改判支持了胡某的該項請求。
法官說法
一某公司與胡某約定的試用期是否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本案事實,雙方約定勞動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生效,于2021年12月31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也就是說雙方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七個月,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但雙方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顯然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完畢。
二某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胡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且已經履行完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但本案中,胡某試用期與轉正后工資標準是一致的,似乎違法約定試用期并未損害胡某的合法權益,那還應該支付賠償金嗎?
答案是:應該。
首先,《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時,必須嚴格遵守!秳趧雍贤ā返诎耸龡l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該賠償金的性質并非是彌補勞動者的損失,故無需以勞動者權益受損為前提。
其次,勞動者在試用期與轉正后的權利義務除了工資標準可能不同外,還存在其他差別。例如在勞動合同解除方面,實踐中,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相比于轉正后的勞動合同解除更加寬松,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往往也會付出更多的勞動以獲取更好的表現或評價,在此情況下,其合法權益也更易受到侵害。
因此,僅以試用期和轉正后工資標準一致就認定勞動者權益未受損害顯然不妥。二審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考慮,認定某公司應當支付胡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避免因違法約定試用期導致支付高額賠償金。勞動者也應注意了解相關規定,以切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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