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發生多次轉讓并變更工商登記,原始股東僅憑確認其與受讓方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生效文書,要求恢復其股東資格,無法予以支持----魏某訴甲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魏某為甲公司原始股東之一。2000年,工商部門依據甲公司提交的魏某與孟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將魏某持有股權變更登記到孟某名下。2010年孟某又將其名下股權變更登記到康某名下。2011年,魏某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孟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法院判決支持了魏某的訴訟請求,F魏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為甲公司股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魏某的股權經過孟某,現已變更到康某名下,2011年魏某起訴僅要求確認魏某與孟某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并未對孟某與康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提出主張,故僅憑該判決,并不能證明魏某的股東資格當然恢復。駁回了魏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須記載于股東名冊及公司章程,并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應按照規定做相應的變更登記。但在股權已經發生多次轉讓并變更工商登記的情況下,原始股東僅憑確認其與受讓方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生效文書,無法當然恢復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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