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債務主合同未約定管轄條款但擔保合同作出約定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來源 | 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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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未約定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而債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從合同即《擔保協議》中約定了管轄條款,但依照《民法典擔保解釋》第21條規定:“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故本案管轄應按照主合同予以確定。2.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9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車輛作為民法典確定的“特殊的動產”,按照《民法典》第225條規定,其權利公示采“登記對抗主義”,從便于法院查明事實出發,雖無法查明車輛實際使用地,可認定車輛登記地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轄54號
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胡野。
被告:梁多寶。
原告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胡野、梁多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
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起訴稱:2011年11月8日,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胡野簽署《車輛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胡野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從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處租賃車輛,并約定租金和支付方式,并約定將租賃車輛登記在案外人沈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同時,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胡野、梁多寶簽訂《擔保協議》,由梁多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生效后,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但是胡野未及時繳納租金,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胡野償還所欠租金、滯納金及其它損失,梁多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胡野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未對管轄進行約定,本案系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遼寧省昌圖縣,故該院對本案無管轄權。遂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審理。
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移送管轄存在錯誤,遂層報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胡野雙方之間的主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胡野住所地遼寧省昌圖縣××鎮××村村民委員會證實,該村村民胡野已不在該村居住,無法聯系,故無法確定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為接收貨幣的一方,而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河北省臨西縣,且臨西縣法院已經先行對本案立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綜上,臨西縣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臨西縣法院將本案移送昌圖縣法院不當。經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中,港聯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胡野雙方之間的主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并未約定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雖然在《擔保協議》約定管轄條款,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本案的管轄應按照主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案涉案標的物是車輛,車輛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定的“特殊的動產”,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其權利公示采“登記對抗主義”,本案的管轄從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出發,雖無法查明車輛實際使用地,可以認定車輛登記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本案車輛登記在案外人沈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故該公司住所地可以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而沈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沈陽市于洪區××街××號,故本案可以指定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包劍平
審 判 員 李盛燁
審 判 員 賈亞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邢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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