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確定案件是否屬于專屬管轄時,應依據其實質爭議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來源 | 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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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8條第8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履行債務的依據,是其受讓的他人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形成的對被告的債權。從被告的答辯看,當事人對案涉工程質量、工程款數額有爭議。案件受理后的審理,既涉及質量鑒定、造價評估等工程問題,也涉及被告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而不是單純的給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欠款,故本案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2)最高法民轄82號
原告:程全東。
被告:天津市龍川凈化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東莞市思拓空氣凈化設備安裝有限公司。
原告程全東與被告天津市龍川凈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東莞市思拓空氣凈化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程全東起訴稱,天津市龍川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龍川公司)與東莞市思拓空氣凈化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思拓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天津龍川公司承包的鄭州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手術室改造凈化裝修項目工程,轉包給東莞思拓公司施工。2020年11月4日,東莞思拓公司將天津龍川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債權及相應權利轉讓給程全東,并通知了天津龍川公司。因天津龍川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故訴請判令天津龍川公司支付工程款2594432.61元等。
天津龍川公司辯稱,東莞思拓公司施工項目存在質量問題,天津龍川公司與東莞思拓公司未達成書面確認結算協議,東莞思拓公司無權向天津龍川公司主張工程款2594432.61元。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應當由天津龍川公司住所地法院審理。
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當事人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且程全東作為接受貨幣一方亦不在鄭州市金水區,本案應當由天津龍川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2021年2月23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105民初2334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處理。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程全東的起訴主張、訴訟請求以及天津龍川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訴訟爭議的法律關系系原合同即建設工程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本案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經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管轄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按照合同糾紛還是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中,程全東起訴請求天津龍川公司履行債務的依據,是程全東受讓的東莞思拓公司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形成的對天津龍川公司的債權。從天津龍川公司答辯看,當事人對案涉工程質量、工程款數額有爭議。案件受理后的審理,既涉及質量鑒定、造價評估等工程問題,也涉及天津龍川公司與東莞思拓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履行情況,而不是單純的給付一定數額的工程欠款,故本案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案涉工程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轄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包劍平
審 判 員 李盛燁
審 判 員 賈亞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朋
書 記 員 邢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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