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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律師 >> 繼承糾紛

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如何分配繼父母的死亡賠償款

日期:2022-10-31 來源:律政網 作者:律政人 閱讀:0次 [字體: ] 背景色:        

 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如何分配繼父母的死亡賠償款

作者:李婧,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侵犯到您的權益,敬請告知處理。

【裁判要旨】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父母被侵權致死的,繼子女享有參與分配賠償款的權利,但分配時應酌情考慮繼子女獲得的賠償份額,原則上低于法定繼承的份額。

【基本案情】

何某在古藺煤礦工作受傷后于2018年11月21日因工死亡。古藺煤礦作為甲方,死者何某之母鄧某(何父已去世)、妻子朱某、兒子何甲、女兒何乙作為乙方,于2018年11月28日簽訂工亡賠償協議。協議書約定,甲方賠償乙方各項費用共計80萬元,除支付約定的費用外,古藺煤礦不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還約定“乙方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協議簽訂后,經雙方同意,古藺煤礦將賠償款支付給何某的哥哥何丙。

何甲、何乙是何某的親生子女,何甲、何乙的親生母親早已去世。何某與朱某均是再婚,雙方于2008年7月8日結婚、2008年8月21日離婚、2010年5月25日結婚、2013年7月23日離婚、2014年3月26日結婚,未生育共同子女,離婚期間,雙方一起共同生活。彭甲、彭乙是朱某與他人生育的子女,二人于2008年隨其朱某同何某共同生活,由何某與朱某共同撫養,當時彭甲15歲,彭乙13歲。彭甲16歲后外出務工,18歲前有幾個月未務工,隨何某、朱某共同生活。彭乙16歲后間斷外出務工,每次外出務工時,何某、朱某向彭乙支付路費、生活費1000元左右。

【裁判結果】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53民初2832號民事判決書,酌情判決繼子女彭甲、彭乙分別分配10000元、15000元。一審判決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彭甲、彭乙是否有權分配何某的工亡賠償款,雙方有爭議。

首先,彭甲、彭乙與何某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關系。彭甲、彭乙未成年時,就隨其母親朱某與何某共同生活,并由何某與朱某共同撫養,期間何某與朱某雖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還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應當認定彭甲、彭乙與何某分別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女、繼子關系。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彭甲、彭乙與何某分別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女、繼子關系,有權參與分配何某工亡賠償款項。

其次,死亡賠償款可以進行合理分配。根據我國繼承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死亡賠償款不屬于遺產范圍之內,不能用于償還死者生前所欠債務及稅費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權利人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死亡賠償款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實踐中死者親屬要求獲得死亡賠償款也基本是以繼承人身份出現的。親屬間請求分割死亡賠償款,但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的,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雖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工亡賠償款的分配方式,但在分配時仍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在死者近親屬內進行合理分配。

最后,死亡賠償款應酌情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款原則上應由死者近親屬共同取得,在分割該筆賠償款前,應扣除已實際產生的喪葬費用,優先照顧被撫養人如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利益,并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血緣關系、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收入來源等因素予以適當處理,而非等額分配。本案中,在彭甲、彭乙認可工亡賠償協議的情況下,何某與彭甲、彭乙雖形成了撫養關系,但雙方沒有血緣關系,在一起生活時間不長,何在具有勞動能力時突然死亡,彭甲、彭乙還未對何某盡過贍養義務,如果完全按法定繼承份額與何某的其他繼承人一起分配賠償金會有失公平。故酌情判決彭甲、彭乙分別分配10000元、15000元。

來源:榮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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