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同意出售抵押物并不意味其喪失了抵押權。
裁判要旨:王國華在與鑫東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前,案涉房屋已于2014年4月28日抵押登記給?毓。即便?毓驹谵k理抵押之后明確同意鑫東源公司出售案涉房屋,也不能由此認定?毓締适Я藢Π干娣课菹碛械牡盅簷。
可見,王國華作為購房者,其現在對抗的是?毓踞槍Π干娣课菹碛袚N餀嗟膹娭茍绦,故本案需參照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來判斷王國華對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原審查明,王國華與鑫東源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又將案涉房屋委托給萬寧興隆億云山水溫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經營,且王國華的住所地在北京,而案涉房屋坐落于海南,故本案可以認定王國華購買案涉房屋的目的不是用于滿足生活居住所需,而應認定為商業性投資。因此,即便本案王國華在案涉房屋查封之前與鑫東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且王國華已經支付全部購房款,但本案情形仍不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故,王國華對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二審判決駁回王國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王國華與海南?匦☆~貸款有限公司、海南鑫東源旅業有限公司、陳剛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裁判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6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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