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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入歧途涉毒犯罪一犯再犯 2年8次容留他人吸毒再度入獄

日期:2022-10-29 來源:律政網 作者:律政人 閱讀:0次 [字體: ] 背景色:        

 誤入歧途涉毒犯罪一犯再犯 2年8次容留他人吸毒再度入獄

作者:楊小紅 翟維玲,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侵犯到您的權益,敬請告知處理。

明明只是和一兩個朋友吸毒而已,為什么被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小剛有點想不通,不過仔細讀讀他的故事,再看看相關法條,便能明白其中原因了。

原來,小剛早早輟學在家,交友不慎,誤入歧途。在朋友的蠱惑下,染上了毒癮,此后便深陷其中,終日與毒友廝混,隔三岔五聚在一起吸毒,期間還曾有過販毒行為。

2013年,小剛因涉毒犯罪被抓獲。經法院審理,被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2016年11月,小剛刑滿釋放。

經過3年改造的小剛,并無悔改之意,又與先前毒友取得聯系,再次吸毒。此后2年間,小剛及其他毒友仍像先前一樣,時常聚在一起吸食毒品,其中,小剛曾8次與毒友在他家吸毒。隨后,這一犯罪線索被公安機關掌握,小剛再次被抓獲。

酉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剛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曾因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遂判決小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小剛不服一審判決,以非容留多人吸毒為由,提起上訴。市四中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中,小剛于案發兩年內,雖每次容留1人或者2人在其住處吸食毒品,但在兩年內8次容留他人吸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情形,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時,小剛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從重處罰情節,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量刑適當。

法官寄語

毒品無小事。毒品不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禍害家庭,更會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一旦沾染,貽害無窮。社會公眾應加強對毒品危害的認知能力,自覺遠離毒品,做到“禁吸、禁販、禁種、禁制”,堅決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來源:重慶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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