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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案件不能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二審就加重刑罰

日期:2022-10-28 來源:律政網 作者:律政人 閱讀:0次 [字體: ] 背景色:        

 最高法院副院長:認罪認罰案件不能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二審就加重刑罰!

凝聚共識 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入有效實施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7月22日,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 沈亮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大改革部署。從全國法院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總體運行平穩有序,案件數量、比例穩步上升。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認罪認罰案件79.5萬件,占同期審結全部刑事案件的71.3%,審判質效明顯提升,在依法及時懲治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同時,在具體操作上還存在個別把握不夠到位、協調不夠順暢的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創新,是貫穿偵訴辯審各環節的系統工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發展完善。

準確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重點和原則

試點啟動前期調研時,曾有一些同志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顧慮,擔心會出現證據把關不嚴、量刑把握不準、寬嚴繁簡失當、放縱犯罪乃至造成錯案等問題。為此,“兩高三部”在先后出臺的《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工作部署會中反復強調,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定要準確把握適用重點,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四項原則,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穩妥推進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深入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和分歧,都要準確把握適用重點和適用原則,確保案件審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要準確把握適用重點。對于相對輕罪的案件及一些過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會危害不大且案情明了,具備從寬條件的,要用好用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涉案矛盾及時化解和社會和諧穩定。對于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案件,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對于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案件,該重判的要堅決依法重判,決不能不加區分、簡單一律從寬。對于案情復雜或者蘊藏著復雜因素的案件,不能簡單化處理。

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制度化。要區分不同性質的犯罪,實行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確保寬嚴有據、寬嚴得當。需要強調的是,對于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規定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要依據事實和法律綜合考量,避免片面從嚴、一味從寬兩種錯誤傾向。對于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后果嚴重,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必須依法嚴懲。對于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諒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也要認真審查,具有前述嚴重情節的,嚴格依法處理。

要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量刑,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及從寬幅度,確保量刑與罪責大小相匹配,寬嚴適度、罰當其罪。一方面要看罪行的嚴重程度。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則要依法從嚴掌握。另一方面要看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穩定性、全面性,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對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案件的作用,來決定從寬的具體幅度。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明顯偏離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影響法律統一適用的,即便被告人、辯護人和被害人沒有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也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裁判,確保量刑公正,維護法律權威。

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無論被告人認罪與否、刑罰輕重,都應當適用統一證明標準,不能因為被告人認罪,就降低證明標準,對本應疑罪從無的案件按認罪認罰從寬簡單處理。同時,也要防止對本可定罪的案件,因辦案人員工作不到位、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而輕易作為疑案處理或者在量刑上留有余地,放縱犯罪分子。要注意把握被告人認罪對取證、舉證、認證的影響,一方面,認罪口供是定案的直接證據,真實、自愿、合法的口供,可以大大增強內心確信;另一方面,也不能單靠口供,該補查的不補查,該把關的不把關,防止出現過分倚重口供定案的現象。

要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準確有效執行法律的基本保證。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的關系沒有變化,控辯審三方的職能配置和訴訟格局沒有變化,人民法院對案件質量審查把關的職責要求沒有變化。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仍是由公檢法三機關分別依法行使,定罪量刑作為審判權的核心內容,具有專屬性,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仍然屬于程序職權,是否適當、是否采納,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各級人民法院要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刑事審判職責,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加強配合、完善制約,嚴格依法辦案,切實把好事實證據關、法律適用關、審判程序關,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

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有效實施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國方案”,是刑事司法領域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加快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各級人民法院要立足審判職能,把握正確方向,凝聚各方力量,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有效實施。

牢牢把握改革正確方向。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多次強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緊緊抓住公正司法這條生命線,讓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有更多獲得感。深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要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為民工作主線,以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正義新期待新要求為基本取向,找準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要牢牢把握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發展方向,這是嚴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的必然要求,是制度行穩致遠、取得預期成效的根本保證。

切實履行法定審判職責。發揮好刑事審判對偵查起訴的制約引導作用,發揮好人民法院維護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把關作用,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適用等方面,嚴格依法進行審查,確保每一個認罪認罰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一是嚴格規范訴訟程序。準確把握速裁、簡易程序適用條件,避免一味從“簡”求“快”。完善速裁程序運行機制,北京、西安、青島等地探索的全流程簡化模式,天津、南京等地建立的“一步到庭”模式,都是有益嘗試,各地法院可以互相借鑒學習,繼續整合、探索完善,強化職能銜接,提升辦案質效。要落實庭審實質化,發揮庭審對查明事實、保護訴權、公正裁判的決定性作用,特別是要重點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和定罪量刑關鍵事實、關鍵證據進行審查核實,避免庭審流于形式。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被告人不再認罪認罰,依法應當轉換程序的,要及時轉程序審理。

二是完善案件審理機制。全面審查認罪認罰案件事實的真實性、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程序適用的正當性和量刑建議的適當性。完善量刑建議審查機制,對于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又要嚴格依法審查;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采納;對于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應當告知檢察機關調整,檢察機關不予調整或者調整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判決。

三是切實保障當事人權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與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調,支持值班律師依法履職,保障被告人獲得及時、充分、有效的法律幫助,確保其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認罪認罰。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要切實予以保障。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又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要堅持全面審查,區分不同情形,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作出裁判。對于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不能僅僅因為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就此抗訴,就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量刑不當而改判加重刑罰。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參與,充分聽取其意見,將雙方是否達成調解和解等作為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依法保護被害人權益。

協同有效發揮制度功能作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涵蓋實體、程序、工作機制多個方面,涉及公檢法司等多個部門,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很強的工作。改革啟動以來,各地法院緊緊依靠黨委政法委領導,協調解決工作難題,取得了積極成效。如江蘇、遼寧等地法院協調有關部門,專門出臺意見,細化量刑建議形式、說理、調整的標準和程序,規范認罪認罰案件辦理協作、信息通報機制,推動工作有效開展;杭州、福清等地探索值班律師轉任辯護人機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師提供辯護服務,提升法律援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協同。各級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增強共識、凝聚合力,切實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更好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作用,為維護社會安定和諧、公平正義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附: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后,被告人反悔上訴、檢察院抗訴的,不應加重刑罰

案情回放

從2017年7月20日起,程某在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提供場所,召集人員賭博,從中抽水漁利,并雇用唐某、周某幫助發牌、抽水、開門。2017年8月8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將正在賭博的程某、唐某、周某及另外等10余名參賭涉賭人員抓獲,現場繳獲疑似賭資3萬余元和賭博工具。

寶安區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程某、唐某、周某構成開設賭場罪,程某具有主犯、認罪認罰等情節;唐某、周某均具有從犯、認罪認罰等情節。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處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繳獲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程某上訴提出,其是初犯,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寶安區檢察院認為對程某量刑畸輕,提出抗訴:程某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反映其認罰動機不純;程某上訴違背認罰承諾,認罪認罰的從寬量刑幅度不應再適用,故程某應獲得更重的處罰,這有利于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不同觀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的爭議是:本案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均對程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提出了較大從寬幅度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適用量刑建議幅度的最低刑對程某判處了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已經以認罪認罰為由獲得從輕處罰,能否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再上訴,就此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不能再提出上訴。被告人程某與司法機關明確簽署了認罪認罰的協議,偵查機關與公訴機關才會對程某提出較大從寬幅度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才會適用量刑建議幅度的最低刑對程某判刑。因此,簽署了認罪認罰協議,就應當對從輕的判決進行“認罰”,對從輕判罰的結果是不應再上訴的。程某在判決以后又提出上訴,已違背之前認罰的承諾,其上訴權是受限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當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應加重被告人刑罰。程某先前自愿認罪認罰,判決后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是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反映出其認罰動機不純,有違《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原則要求。因此,對程某前認后翻、認罪不認罰的行為給以較重處罰,才能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

第三種觀點認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受限制。程某雖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獲得量刑減讓,一審宣判后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確實違背了之前認罪認罰的承諾,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仍然可以提出上訴。綜合全案證據,原判根據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量刑并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法官回應: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被告人的上訴權不能受限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自改革試點以來,實踐中就一直存在爭議:通過認罪認罰獲取從寬處罰后,還能否上訴,上訴是否意味著被告人并非認罰?本案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對程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并提出了較大幅度的從寬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適用量刑建議幅度的最低刑對程某判處了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已獲得法院從輕處罰,是否有權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訴權并不能受限制。二審首先應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然后進行全面審查,才能認定量刑是否合理。

1.認罪認罰從寬的內涵

何謂認罪認罰的從寬,法律上也沒有具體規定,根據我國認罪認罰從寬試點改革的文件與精神,筆者總結為:若行為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可接受司法機關的懲罰,則司法機關對其予以從寬處罰。這種從寬,是較為寬松而非嚴峻的刑法評價以及刑罰處理,在定罪時可能在出入罪中偏向于出罪,在量刑時則一定偏向于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行刑時則選擇減刑、假釋等措施。行為人之所以愿意認罪認罰,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反省,系無人脅迫的自愿之舉,另一方面則是司法機關愿意對其從寬處罰。在這里,從寬處罰似乎處于一個因果難分的悖論狀況,即從寬處罰可能是部分人愿意認罪認罰的因,也可能是其認罪認罰的果。

不管它是因還是果,古今中外的司法人員已經長期如此實踐著。我國確立了對認罪案件的普通程序簡化審,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對認罪認罰予以正面評價,并支持從寬處理;在定罪、量刑、行刑的各個階段,都有對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規定,并逐漸形成了有關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雛形。我們不能糾結于追究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真實動機,且刑事訴訟探詢的是客觀事實,而非主觀思路,故司法機關不宜苛責被告人的內心,不能有誅心之論,無論是自首還是認罪,甚至是立功,應主要依據被告人的客觀行為來認定。故公訴機關關于本案被告人程某動機不純的論述,并非刑事訴訟應考察的問題。

2.認罪認罰從寬并非辯訴交易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案件,并非限定被告人在某個階段認罪認罰,更非約束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就不能變更。被告人可以在不同的階段選擇認罪認罰,也可以在認罪認罰后繼續提出自己新的量刑意見。

不同訴訟階段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的從寬。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推行認罪認罰制度,當然可以很好地實現效率與正義,以從寬的利好引導行為人減少逃避乃至對抗,使得行為人積極配合,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促使偵查、公訴機關順利收集有關證據。但筆者認為,絕不可將認罪認罰的功能與適用作一個主動限縮,除了偵查與審查起訴階段,在一審乃至二審,甚至刑罰執行階段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在刑罰執行階段仍可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由為,減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已經悔改、已經認罪服法、積極改造自己,假釋的條件是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提前釋放后不致再危害社會?梢,被告人在送交執行后,仍有通過認罪認罰獲得從寬的機會,我國法律已通過減刑、假釋等措施對此給予了制度化保障。

被告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獲取一個較輕刑罰后,仍可以對自己的量刑提出意見,這是其應有的權利,而不能受到限制,這與西方國家的“辯訴交易”并不相同。我國的法律與權益保障是符合本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與西方國家的法律并不相同。在我國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改革以來,自上而下都在進行相關的宣講,并打破部分民眾的一個誤區,那就是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非西方的“辯訴交易”。在某些西方國家推行的“訴辯交易”中,被告人與控方達成一項認罪與輕刑化建議的交易后,是明確不得再上訴的,但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制度中,并沒有規定被告人不得上訴。

3.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權

刑事訴訟法是保證刑法正確實施,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法律。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包括“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立法者根據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上訴時可能遇到的阻礙,又特意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明文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因此,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是法院與檢察院必須遵照實施的法律規章,不得以任何理由去違背。

從《試點辦法》的規定來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在審級上并未突破兩審終審制,那么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一審案件宣判后,被告人仍可提出上訴。公訴機關認為一旦適用認罪認罰審理的案件便意味著被告人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一旦被告人上訴就啟動抗訴程序以此增加被告人刑期,這在某種意義上剝奪了被告人上訴權。被告人利用了刑法的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程某雖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據此獲得量刑減讓,一審宣判后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確實違背了之前認罪認罰的承諾,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仍然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上訴權是受法律保障的,不能因為簽署過認罪認罰就予以剝奪或限制,也不能因為違背認罪認罰的承諾就予以抗訴加刑。綜合全案證據,原判根據程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量刑并無不當,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故二審法院最后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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