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未出資股東的表決權限制
(1)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到履行期限,其是否享有表決權及如何行使等問題,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2)公司章程對上述問題沒有約定的,則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
(3)如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如是,法院支持;反之,則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要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才生效的,一般應認可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其股權變動的效力。
(2)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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