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過程中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哪些服務?
第一,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依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進行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才開始繼承。喪偶的兒媳對自己的公婆、喪偶的女婿對自己的岳父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他們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由法定繼承人一人或者多人來繼承。同時,他也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個人財產送予國家或者集體,或者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來進行繼承。在這一個環節,遺產律師可以幫助繼承人去調取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以此來證明繼承人是有權利來繼承遺產的。
第二,確定遺產的范圍。
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房產、車輛、存款、理財、公積金等。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除有特殊約定外,在遺產繼承時應當將其中的一半先歸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在這個環節,遺產律師是可以幫助制作財產清單,并且準備相應的財產憑證的。比如說,房產證、車輛行駛本、存單等,同時也可以作為遺囑執行人。
第三,幫助繼承人確定各自應當繼承的份額。
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原則上是均等的。當然也有例外,如果繼承人之間互相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不按照均等來進行繼承。對生活具有特殊困難,并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在分割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盡到了主要的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可以要求多分。同樣具有撫養條件以及撫養能力的人,不盡撫養義務,在分割遺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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