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當事人對再審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問:王某和李某就借款合同產生爭議,王某作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案件經過兩審終結。在二審判決作出后,債務人李某認為二審判決有誤,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審申請并作出了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作出后,債權人王某對再審判決不服,此時王某能否向法院申請再審?
答:不能!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訂后為第206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規定所稱的當事人是案件的全部當事人,也就是說,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等案件當事人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再審,另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再審申請的,在審判監督程序終結后,所有當事人針對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訴訟程序權利已經消滅,并不會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間內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而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審裁判法院申請再審的權利。
因此,一旦再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修訂后為第381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據此可知,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再審判決提出的再審申請。法院針對一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經過審查,裁定進入再審程序的,雖然再審程序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書并非二審判決,而是再審判決,兩者因所處的訴訟程序不同而性質有別。
此時,由于當事人相應訴訟權利所指向的對象是再審判決,而非二審判決,當事人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修訂后為第216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因此,在本案中,對于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債權人王某不得提出再審申請;若再審判決確有錯誤的,王某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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