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競合后如何適用?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且執行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不服該裁定,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設置“不服執行裁定”條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當事人程序啟動后的選擇權,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支持,認可執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后一種情形下,若案外人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基于程序的一貫性,由其對原裁判申請再審更符合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
案例索引
《海南中建六局建設有限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申353號】
爭議焦點
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競合后后如何適用?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本案中,中建六局公司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直接關涉案外人權利救濟不同途徑的協調問題,這也是民事訴訟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正前,案外人權利救濟途徑包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程序;2012年修正后,案外人權利救濟新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就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時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執行法院對第三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的執行異議,應予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第一百二十二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闡釋:“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對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選擇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態度,即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03條的規定,按照啟動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選擇相應的救濟程序: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而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申請再審。”由此,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但是前述規定并沒有對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執行異議并獲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是否只能申請再審作出明確的指引。
“無救濟則無權利”,有權利就要有救濟,但救濟也應適度,避免“過猶不及”。實際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均是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制度和對原裁判效力穩定性挑戰的糾錯機制,二者在功能上和保護的主體范圍上均有一定的重合。在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請再審競合的情形下,案外人只可根據啟動程序先后擇一適用,另一程序則被限制適用,否則將容易導致當事人權利的濫用和司法資源的浪費;谇笆鏊痉ń忉屢幎,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且執行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案外人不服該裁定,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只能對原裁判申請再審,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但設置“不服執行裁定”條件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當事人程序啟動后的選擇權,并不能就此反推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支持,認可執行裁定,就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后一種情形下,若案外人認為原裁判錯誤的,基于程序的一貫性,由其對原裁判申請再審更符合案外人權利救濟制度各自的功能定位,更好地衡平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中,(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中建六局公司認為該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優先選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而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中建六局公司在其執行異議被支持,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東方資產海南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在此情況下,中建六局公司又針對(200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法院基于“程序啟動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選擇權”的精神,釋明其應依法申請再審,裁定駁回其在本案中的起訴,適用法律并無明顯不當。而且在前述執行異議之訴案中,中建六局公司可依據本院(1994)民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繼續主張其對案涉9幢、11幢別墅享有的實體權益,其相應的訴訟權利在該程序中亦可得到相應的保障。
至于中建六局公司申請再審提交的本院(2018)最高法民申2973號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3938號民事裁定書作為類案佐證其主張的問題。經查,該兩案文書所載內容并未明確案外人是否啟動了執行異議程序,執行法院是否作出了執行裁定,以及案外人是否認可執行裁定,故無法判斷該兩案與本案是否具有可類比性。
![]() |
掃描左邊二維碼手機訪問 分享到微信 1. 打開微信,點擊“發現”,調出“掃一掃”功能 2. 手機攝像頭對準左邊的二維碼,打開文章 3. 點擊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98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