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律師網站          
 
 

企業風險防控專題 >> 公司運營風險

企業經營常見五大罪名立法詳解

日期:2022-05-02 來源:律政網 作者:律政人 閱讀:52次 [字體: ] 背景色:        

 以下文章來源于iCourt法秀 ,作者iCourt

通過檢索 Alpha 數據庫,檢索全國企業經營刑事案件相關數據,并剔除與企業經營不相干的罪名后,可得以下常見五大罪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虛開發票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為了幫助各位讀者快速理解這些罪名的條文主旨,準確掌握刑法的立法原義,本文摘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一書中相關罪名解析,供讀者參考借鑒。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一)刑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立法背景

1.1997年刑法修訂前的立法情況。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2.1997年修訂刑法的情況。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刑法時對本條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一是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刪去罰金具體數額的規定,加大懲處力度;二是增加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

(三)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為三款。第一款是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廣義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二是行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是,其吸收公眾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違法的。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符合以下條件: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行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計冒充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或者謊稱金融機構授權,或者變換手法、巧立名目,變相地吸收公眾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3.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向公眾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的行為。實踐中,行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種多樣的,無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為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

根據2017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對于涉互聯網金融活動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形下,公開宣傳并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應重點審查互聯網金融活動相關主體是否存在歸集資金、沉淀資金,致使投資人資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風險等情形,以準確適用法律。

4.根據本款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和“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情節,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手段惡劣的;屢教不改的;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違法活動的;或者給儲戶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具有其他屬于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的情況。

第二款是關于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款規定對于單位犯前款罪的,采取雙罰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犯罪的不同情節,分別依照第一款規定的刑罰處罰。

第三款是關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可以從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從寬處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在提起公訴前。“提起公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經全面審查,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判處刑罰的,提交人民法院審判的訴訟活動。

二是,行為人必須積極退贓退賠。“退贓”是指將非法吸收的存款退回原所有人。“退賠”是指在非法吸收的存款無法直接退回的情況下,賠償等值財產。

三是,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積極退贓退賠的表現,必須要達到避免或者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實際效果。在同時具備以上前提的條件下,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可以根據不同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虛開發票罪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法背景

1979年和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本條都未作規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條規定。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得到有效遏制,不法分子把違法犯罪目標和重點轉向其他發票,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泛濫猖獗。

對于發票的管理和使用,有關法律法規作了嚴格規定。但在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采取以虛假身份注冊多個公司的方式,用貌似合法的經營和納稅為掩護,從稅務機關大量套購騙領發票,在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從事虛開發票活動,采取“大頭小尾”“陰陽票”等手段虛開發票,有些甚至直接用偽造的發票虛開。

對于虛開這些發票的行為,1997年刑法沒有單獨規定罪名。為了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加大對虛開發票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虛開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截至目前,中國現行征收的 18個稅種中,已經有11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征收的!读⒎ǚā返诎藯l規定,關于“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須由法律進行規定。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隨著法治中國的建設和我國稅收法定進程的加快,一個稅制合理、稅負穩定、結構優化、管理規范的中國現代稅制體系正在形成中,根據各項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變化,刑法關于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相關規定也會有新的發展和內涵。

(三)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虛開發票罪及其處罰的規定。“虛開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等行為。虛開的手段多種多樣,比如“大頭小尾”、開“陰陽票”、改變品目、使用地稅營業稅發票開國稅業務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等。虛開的目的,可以是為了賺取手續費,也可以是通過虛開發票少報收入,偷稅、騙稅,甚至是用于非法經營、貪污賄賂、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具有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偽造、變造的普通發票。

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情節認定的具體標準,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情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確定。

對于尚不屬于“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虛開其他發票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在處理這些行為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其虛開發票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款是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對于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合同詐騙罪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立法背景

在我國經濟活動中,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屢有發生。在執法中,合同詐騙與經濟合同糾紛往往難以區分。為解決這一執法問題,1997年修訂刑法時,根據合同詐騙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司法實踐經驗,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為執法部門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三)條文解讀

本條規定的犯罪是在簽訂合同或者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這里所講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各類經濟合同,如供銷合同、借貸合同等,只要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其行為特征符合本條規定,即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本條規定,合同詐騙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構成本條規定之罪的主觀要件。

二是,行為人實施了本條規定的詐騙行為。本條共列舉了五項犯罪行為: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即虛構合同主體的情形。其中“虛構的單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單位的名義訂立合同;“冒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允許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義,即冒名訂立合同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即虛構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這是指行為人一旦收受了對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給付的上述財產后,一逃了之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一項規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也是為了適應這類犯罪的多樣性、復雜性而規定的。

三是,行為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對合同詐騙罪處刑的規定分為三檔刑。第一檔刑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檔刑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檔刑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職務侵占罪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立法背景

1.1979年后至1997年刑法修訂前的立法情況。1979年刑法只規定了貪污罪,未規定職務侵占罪。1993年12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公司法。在公司法實施過程中,有的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財物,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利和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為此,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對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侵占公司財物的行為作了規定,對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補充。

該決定第十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第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有本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適用本決定。”

2.1997年修訂刑法的情況。1997年刑法將1995年《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調整合并至本條,并作了進一步修改:一是,完善第一款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范圍,規定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二是,將原決定第十二條的“國家工作人員”明確為“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作為本條第二款,明確該類人員適用刑法關于貪污罪的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確立,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使我國的刑事立法更加趨于完善。

3.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修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立法機關經研究認為,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應當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等所有市場主體,按照中央要求不斷完善法律規定。同時也要注意,落實平等保護的具體措施要有利于真正體現中央提出的“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要求,不能簡單將“平等保護”等同為“一模一樣懲治”,而不考慮實際情況的差異。

(三)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財物的規定。“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的行為。這里所規定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進行企業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非以公司形式組成的經濟實體,如廠礦、商店、賓館、飯店以及其他服務性企業等。“單位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不僅僅指單位所有的,還包括單位依法或者依約定而占有、管理、使用、運輸中的財物。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如公司的經理在一定范圍內調配、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企業的會計有管理財務的職責,出納有經手、管理錢財的職責等。應當注意的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是指利用與其職責無關,只因工作關系而熟悉作案環境、條件,或者憑工作人員身份便于出入某單位,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者對象等便利條件。例如公司會計利用管帳機會,作假帳騙取公司財物;出納利用管錢機會侵吞公司錢款,均屬于職務侵占行為。而如果公司會計利用與出納一起工作的機會,趁出納不在將其所保管的錢柜中的現金取走占為己有的,則因為沒有利用其會計職務的便利而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侵占行為。一般是指采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變持有為所有等行為,又包括不占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單位財物的行為。

4.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一)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對本條都未作規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條規定。近些年來,一些地方用工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比較突出,大量務工人員工資被拖欠,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鑒于上述情況,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建議,要求對一些嚴重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加大懲處力度。經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為加強民生保護、促進社會和諧,刑法修正案(八)將一些社會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原來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調整的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就是其中之一。

(三)條文解讀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于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本款規定的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主體是自然人。

主觀方面必須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故意。其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既侵犯了勞動者的財產權,又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以轉移財產或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雖沒有轉移財產和逃匿等行為,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本款所說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自己的勞動而應得的報酬,其范圍不限于工資。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主要組成部分。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報酬不屬于工資的范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根據本款規定,“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缺一不可。也就是說,行為人采取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都必須達到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能構成本罪。僅符合數額較大的條件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條件之一的都不構成本罪。本條所稱“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由于不支付或沒有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以至于影響到勞動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

(2)導致勞動者自傷、精神失;驅嵤┓缸镄袨,如偷盜、傷人等;

(3)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嚴重后果。

第二款是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是指:

(1)雖然沒有支付或沒有及時支付勞動者報酬,但沒有影響到勞動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

(2)沒有造成勞動者自傷、精神失;蛘邔嵤┓缸镄袨;

(3)沒有引發群體性事件等嚴重后果。

“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中的“賠償責任”,主要是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賠償金和經濟補償責任。

具體規定如下:“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本款規定,對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個人或單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全部支付了勞動者勞動報酬;

(2)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依法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3)欠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

本款作這樣的規定,其出發點是保護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最終目的是讓欠薪者能夠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到的報酬,從真正意義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里的“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指個人或單位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構成犯罪,但同時又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可以依法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只具備以上三個條件中的一個或兩個,仍應分別以前兩款的規定,追究個人或單位的刑事責任。但法院可以作為犯罪的從輕情節予以考慮。

根據本條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七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拒不支付 1 名勞動者 3 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 5 千元至 2 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 10 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 3 萬元至 10 萬元以上的。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掃描左邊二維碼手機訪問

分享到微信

1. 打開微信,點擊“發現”,調出“掃一掃”功能

2. 手機攝像頭對準左邊的二維碼,打開文章

3. 點擊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別聲明:本網站上刊載的任何信息,僅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信息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不承擔任何責任;本網站部分內容轉自互聯網,如您知悉或認為本站刊載的內容存在任何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本站網絡服務提供者或進行網上留言,本站將在第一時間核實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聯系電話:15313195777。


 
18禁止进入1000部高潮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