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你的律師不想和你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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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律師,解答法律咨詢是日常工作中很重要的一環,很多當事人在無法判斷自身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或者遇到的困難無法自己解決時,都會第一時間想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
當今時代是互聯網時代,溝通聯系的工具相比較過去多了很多,比如QQ、微信、微博、電話、短信等等都可以讓人與人之間跨越地點和時間,無縫溝通,但是作為法律咨詢這種帶有技術性的服務,作為律師,我認為最有效的仍然是當面咨詢,其他咨詢方式比如微信QQ甚至電話都只能作為輔助性,甚至有時候會有誤導作用。
很多當事人咨詢所問的問題,在沒有專業律師當面引導的情況下是不具有任何可回答性的。
比如工傷類案件零零散散說一點案件事實后問律師,這個能賠償多少錢?
比如民間借貸類案件在告訴律師自己在外面借出去了一筆錢,現在對方跑路了,能不能通過法律追討回來?
比如在離婚案件中原告在不告知被告的經濟能力、工作環境、被告父母態度、甚至小孩意愿的情況下,反復問律師撫養權會判給誰?
這些問題在常見的法律咨詢特別是電話咨詢、微信咨詢中最常見,這深刻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喜歡一步到位解決問題的心態。
可是法律咨詢不是上街買菜,并不是除了買就是不買,只有兩種答案,法律問題特別是實務問題很多時候是一種開放性的問答題,沒有充分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情況作出來的回答都是不謹慎不全面的,有的時候在訴訟或者談判過程中,隨著了解到新的信息,也會對案件走向有新的判斷。
一個案件要律師輕易做出能不能贏的回答,就好比一個律師一見面就問你,你這個案件我沒問基本情況,但是你覺得我應該收多少律師費一樣,沒有回答的意義。
如果你相信律師輕易給你的所謂勝訴或者打包票的答案,那說明本身你是一個心存僥幸者,對待案件是不理性不客觀的,只是需要有人來鞏固你的僥幸心理。
解答咨詢的時候,應該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信息,給客戶展示處理案件的多種法律方案,分析每一種法律方案操作的勝訴概率和結果走向,讓客戶自己做選擇,根據客戶的選擇,再進行充分的告知,給予案件具體操作上的信心和要求客戶配合上的支持,從而共同去向最好的結果努力。
為什么我反復強調要當事人來律所當面咨詢律師?
因為一個專業律師的當面咨詢可以做到“望、聞、問、切”四步,將一個案件在現有材料的基礎上,徹底吃透,做出當前階段的最有效判斷。
首先“望”是指當事人來到律所,肯定是帶著案件全部相關材料的,比如合同糾紛的合同、借款糾紛的借條欠條、侵權工傷糾紛的住院材料、鑒定結論等等,這些材料律師要進行充分的了解,并且不斷發問,充分了解案情。
專業律師都明白有證據證明的才叫做事實,沒證據證明的叫做假設,律師不談假設,只談事實,這是當面咨詢和其他咨詢方式無法比擬的優勢所在,只有把材料給律師當面審核,律師所做出的回答的才能言之有物,才是能夠拿到法庭去追求勝訴的依據;其次“聞”,即當面聽當事人對待案情的講述,人都是趨利避害的,當事人遇到了困難時更是如此,都會有只說對自己有利的事實的傾向,當面咨詢,律師在聽當事人的陳述時是可以看到表情和神態的,有經驗的律師能夠通過細微的觀察去推斷當事人是否在撒謊或者隱瞞事實。
電話或者其他咨詢方式無法了解案件真正的真相,律師可能會因為當事人故意提供的錯誤或者不全面信息做出錯誤的判斷,只有當面咨詢,雙方真誠溝通,哪怕當事人有一些隱瞞。
如果與案情走向無關,也無關緊要,可是如果是關鍵事實,就必須明察秋毫,由不得當事人胡編亂造,律師只有接受委托前的較真,才能有接受委托后處理案件的認真!了解真相,才能方便日后開展工作時候,不被引到錯誤的方向,提高辦案效率;
再次“問”,問一般會在咨詢過程中結合“望”使用,即審核材料,發問,繼續審核材料,繼續發問。
當事人對案件的闡述是從自然、道德、社會大眾心態等角度去闡述的,但是這些角度不一定在法律上能夠得到認可。
律師必須要在面談過程中,不停分析相關法律法規和實務案例類似案件的契合度,同時不停發問,找到當事人案件的最佳切入角度,從而在最后給當事人提供法律意見時候做到具體可操作,方能讓當事人信服;
最后“切”,切的意思是指經過了“望、聞、問”三個階段后,最后要切入案件最佳角度,給當事人出具一個甚至幾個相對具體的可操作的方案,方能是一次成功有效的法律咨詢。
完全給不出結論的案件咨詢對于當事人無異于花錢找人聊天,又沒聊出結果,對當事人是不負責任的,因此最關鍵的一步“切”應該是根據當事人的案件,結合現有的證據和當事人的法律需求,做出案件的訴訟和非訴訟處理結果的方案展示;
同時對整個法律流程包括持續時間、付出成本、回報、最好結果、最壞結果、案件走向概率等進行具體說明,如果當事人案情比較復雜,最好通過圖表或者PPT形式進行可視化展示。
只有讓當事人真正看懂了解案件,當事人才能真正信任律師,理解律師的工作,后續在律師費的支付以及工作上提供支持,從而讓律師處理案件更加事半功倍。
律師不是神,律師只是比當事人在法律上更專業更精通,律師不能把必敗無疑,毫無道理的案件反敗為勝。
但是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去將一切有希望、有機會的案件盡全力去實現個案的勝利,去實現法制的勝利。
作為律師,一旦我接受了當事人的委托,我就會想盡一切辦法,通過一切合法合理的手段,去實現當事人的訴訟目的,一切風險,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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