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常見法律風險防控178條(一)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民營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對于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歸納總結了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注意的常見法律風險問題,以幫助民營企業有效防控法律風險。
1
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
01
正確認識和選擇民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目前我國民營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出資人承擔的法律風險和責任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我國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出資人在出資成立企業之前,要充分認識不同企業形式中出資人的不同責任,并綜合考量其出資目的、經營預期和管理能力等因素,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企業組織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02
正確區分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都可以由一個自然人投資,但兩者在投資主體、法律形式、投資者責任承擔等方面都有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其家庭共同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3
正確區分子公司與分公司。
子公司是其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該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子公司有自己的經營范圍,能夠獨立開展業務;而分公司不能脫離總公司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納稅方面也存在較大區別,因此企業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要統籌考慮、正確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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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人治理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公司設立的法律風險點
04
股東要按期足額繳納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否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其他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還有權要求該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債權人也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5
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得抽逃出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均構成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6
發起人要督促共同出資人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多人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發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認繳的出資外,還應督促其他共同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即便自己已繳納出資,也可能因其他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而需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雖然在對外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但這無疑增加了投資風險。
07
公司因故未成立的發起人責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公司變更的法律風險點
08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要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法通知債權人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對于實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特殊行業,減少后的注冊資本還應不少于最低限額,F行法律并未對不當減資股東所應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務中,大多參照股東出資未到位或抽逃出資時的責任來確定不當減資股東的法律責任,即由其在不當減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09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特殊約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這種約定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但不能禁止。受讓或轉讓股權時,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應查看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無特殊約定,從而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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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征求其他股東是否愿意在同等條件下購買股權,以免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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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
受讓他人股權時,應審查該股東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資義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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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公司注冊事項變更后只有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才能產生公示效力。受讓股權時,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應盡快辦理企業工商登記變更手續,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姓名、股份比例等,防止產生交易風險,引發糾紛。
(三)公司管理的法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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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簽署公司合同。
應完善公司印章特別是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絕盜蓋印章等可能嚴重危及企業利益的行為。在簽署多頁合同時加蓋騎縫章并緊鄰合同書最末一行文字簽字蓋章,防止少數缺乏商業道德的客戶采取換頁、加頁等方法改變合同內容,給公司帶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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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子公司運營。
民營企業大多是由小到大,規模不斷擴張,有的民營企業家在觀念上將子公司財產與母公司財產混同,容易造成母公司與下屬子公司之間存在大量借款往來、人員身份混同等情形,可能會導致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增加母公司經營風險。
15
公司財產獨立。
獨立的財產和經費是法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公司的財產要清晰,財務要獨立,賬目要規范。要確保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不能產生混同。否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能會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解散及清算的法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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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清算義務。
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因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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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成員義務。
清算組應當依法履行清算職責,勤勉、忠實履行職務。如果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因不正確履職給公司債權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清算組成員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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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清算的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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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防控
(一)合同訂立的法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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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盡量采用書面形式。
內容完備的書面合同有利于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證交易安全。合同中應載明當事人名稱(姓名)、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均妥善保存。變更合同內容時,注意留存雙方洽談的電子郵件、微信截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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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時明確相對方。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通常情況下,合同只能約束簽約雙方,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如果簽約主體和履行主體不一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容易產生糾紛,合同雙方均有可能存在維權障礙。實踐中,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識,在對方負責人出席簽訂合同時,未要求對方公司加蓋公章,導致雙方對合同關系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產生爭議,從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蛘呶匆髮Ψ酱沓鼍呤跈辔袝⒑炞,一旦加蓋的公章存在瑕疵,將為合同效力認定帶來難以預見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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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員工授權委托的管理。
在委托企業員工對外簽約時,應在有關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上盡可能明確詳細地列舉授權范圍;業務完成后應盡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紹信、授權委托書、合同等文件;企業員工離職后,在與其辦理交接手續的同時,應向該員工負責聯系的客戶發送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客戶該員工已離職,從而防止企業員工離職后仍以公司名義與客戶聯系業務,避免構成表見代理等情形給企業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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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
企業與合同相對方發生糾紛后,可能存在訴訟過程中無法確定對方送達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達工作的難度,也給當事人及時維權帶來了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或事后達成的有關債權、債務結算清理條款中以及訴前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中,約定發生訴訟后人民法院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約定送達地址后,可以提高訴訟文書的送達效率,及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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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關資料。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相關的送貨憑證、匯款憑證、驗收記錄以及在磋商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資料,一旦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有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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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運用不安抗辯權防范風險。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并及時通知對方,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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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解除有異議應及時提出。
一旦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持有異議,應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如果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提出異議并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不能支持對合同解除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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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約方應履行法定止損義務。
對方當事人違約,守約方也有義務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將由違約方承擔。雖然對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守約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對于擴大的損失也無權要求對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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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運用代位權、撤銷權保障債權實現。
作為債權人,如果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除外)。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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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訴訟時效。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實踐中企業可能出于維系與客戶關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內采取提起訴訟、仲裁等措施。為保障權利的行使不超過訴訟時效,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以向對方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等可以證明曾主張過權利的有效方式進行處理(信件或數據電文中務必要有催促盡快支付拖欠貨款、履行義務等內容),此時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三)幾種常見合同的法律風險點
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買賣合同中應注意以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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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的標的物要明確具體。
標的物是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焦點,合同雙方當事人一定要明確約定買賣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型號、等級、生產廠家、使用說明、數量等詳細內容,防止因標的物約定不明確而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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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和檢驗期間。
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作為雙方判斷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同時要有明確的檢驗條款,包括檢驗期間、檢驗方式、檢驗步驟等。作為賣方,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檢驗期間,并要求買方在檢驗期間內提出書面的質量異議,沒有在約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出賣的產品數量和質量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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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的風險防控。
在買賣過程中,由于不可歸因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如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可能會致使標的物遭受毀損、滅失的情形,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見性,當事人應通過對標的物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的約定將該風險降至最小化。
首先,除雙方有特別約定外,合同法規定以“交付”作為風險轉移的分界點,即標的物風險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此對買方而言,賣方送貨的交貨方式使買方承擔最小風險;而對賣方而言,買方自提則會使賣方承擔最小風險。
其次,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再次,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最后,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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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應審查標的物是否存在權利瑕疵。
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對出賣的貨物享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保證交付給買受人的貨物不會被第三人主張權利。作為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前,應審查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是否享有合法的處分權,防止標的物交付后,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而產生糾紛。如果因出賣人未取得貨物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而出現糾紛,此時買賣合同仍然有效,買受人可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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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應及時驗貨。
買方在購進貨物時,應及時進行驗收,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盡快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明確提出異議,以免因拖延而喪失索賠權。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限間內通知出賣人。除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外,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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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應注意在合同中對價款結算進行約定。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貨款數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這有利于保護賣方的權利。對于賣方而言,先行收取全部價款再交付貨物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如果約定分期付款,應明確約定各期付款期限、延期付款違約金,并約定延期一定期限后,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當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后,即使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出賣人也可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逾期罰息利率主張逾期付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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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可以通過所有權保留條款保障權利。
買賣合同中,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如果標的物交付后,價款尚未支付完畢,而買方債務較多,賣方的風險將大大增加。賣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交付后所有權保留條款以防范風險,即約定買受人未履行完畢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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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應保存交付貨物的證據。
買賣合同中交付貨物時,送貨單經常由對方的業務員或者經理等人員進行簽收。如果產生糾紛,而賣方無法證實該簽收人員身份時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因此,賣方送貨時,一定要求對方加蓋公章,如果每次加蓋公章不方便,也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或幾個指定人員收貨,賣方交貨時直接交由合同中約定的指定工作人員簽收,可以有效證實貨物的交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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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持續買賣合同關系的雙方應定期對賬結算。
存在持續買賣合同關系的雙方當事人應定期進行對賬,并在對賬單和結算憑證上加蓋公章。在確定付款方式時,無論是付款方還是收款方,除了金額較小的交易外,應通過銀行轉賬進行結算,盡量避免采用現金結算的方式。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按約定完成工作的一方稱為承攬人,其相對方稱為定作人。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在承攬合同中應注意以下法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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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條款要明確具體。
加工承攬業務中如果質量約定不清或只是通過口頭約定,一旦雙方產生糾紛,對于質量標準就會各持己見,因此對質量標準一定要約定明確。如果質量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內部構造有異議而產生糾紛。
39
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
不管原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還是承攬方提供,均要約定原材料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在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入庫。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承攬方因保管不善而造成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及完成的成果毀損、滅失的,承攬方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攬方應該提高保管材料的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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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留置權的問題。
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可以通過行使對工作成果的留置權來實現權利。作為定作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因資金周轉困難而引發承攬方行使留置權而帶來的風險。根據《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當雙方對留置權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為此,建議定作方在資金周轉困難時,除合同約定付款期限延長外,還可以另行約定承攬方不得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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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方應注意定作方的任意解除權和變更權。
在承攬合同中,定作方有權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也有權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承擔。承攬方在訂立合同時應合理預見上述任意解除權和變更承攬要求帶來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人力及設備組織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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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要及時審議、調整承攬方提出的問題。
定作方應對自己提供給承攬方的圖紙或技術方案進行認真審議。在承攬方對圖紙及技術方案提出異議時,要及時核實情況、組織論證、完善方案,切不可拖延推諉。否則,可能會承擔承攬方產生的停工、設備租賃、生產線閑置等相關損失。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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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成果的權屬。
區分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對職務技術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利益分配,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否則容易產生爭議。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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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審查相關術語。
行業術語、技術術語在技術合同中尤為重要,如果不規范使用極易引發糾紛。比如“獨家許可使用”,究竟是“獨占許可使用”還是“排他許可使用”,不同的解讀意味著不同的權利范圍,因用語不規范導致對合同內容理解產生歧義,進而形成糾紛,是常見的法律風險。
45
不得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權利。
合同內容涉及利用現有技術或在現有技術基礎上進行后續研發時,應對現有技術的權屬進行核查。如果現有技術是第三人享有的知識產權,則該項現有技術不能自由實施,需要經過許可。但實踐中,部分企業不加區別地利用現有技術進行開發,最終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另外后續研發的技術成果歸屬也應明確約定,避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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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技術合同效力的認定。
除合同一般無效事由外,《民法典》合同編的技術合同部分還對技術合同效力作出特別規定,非法壟斷技術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另外,技術轉讓合同中,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的轉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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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中的欺詐行為。
當事人一方采取欺詐手段,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托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后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分別訂立委托開發合同重復收取研究開發費用的,受損害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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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糾錯和調整。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在技術上發生的能夠及時糾正的差錯,或者為適應情況變化所作的必要技術調整,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不認為是違約行為,因此發生的額外費用應自行承擔。但因未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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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果或服務與約定不符的處理。
技術合同履行過程中,為提供技術成果或者咨詢服務而交付的技術載體和內容等與約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更正、補充。不按時更正、補充的和因更正、補充有關技術載體和內容等給對方造成損失或者增加額外負擔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一方所作技術改進,使合同的履行產生了比原合同更為積極或者有利效果的除外。
建設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所涉金額較大,合同履行期限具有長期性,有的合同標的的最終所有人或使用人系不特定的社會主體,建設工程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實踐中不規范的合同行為極易造成訴訟糾紛,不僅關系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還極有可能關涉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應注意以下風險點:
50
工程發包企業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行政審批手續。
如發包企業不能按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或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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