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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 >> 死刑復核

死緩二審開庭審理的挑戰與應對

日期:2021-06-25 來源:律政網 作者:律政人 閱讀:55次 [字體: ] 背景色:        

王帥、王澤山:死緩二審開庭審理的挑戰與應對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施行。根據2021年刑訴法解釋,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勢必對現有辦案范式、司法資源帶來重大影響。

一、死緩二審開庭的正當性

考察民眾的法情感,死刑依然符合內心的正義觀,正所謂懲惡即揚善。由于人命關天,死刑以兩審終審制為基礎,另經復核程序始生效;對于死緩案件,則應由高級法院核準。畢竟,死緩隸屬于死刑,正是由于死緩具有依附性,故仍是相當嚴苛的刑罰。

傳統意義上的死刑,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是條不歸路,通過肉體消滅方式實現著最經濟的特殊預防功能;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同樣是條單行路,徹底斬斷了依法糾錯的可能性。截然不同的是,死緩制度創造性地將教育功能融入冷硬的死刑制度中,通過奉行給出路的政策彰顯著懲治與改造并重的立場,此乃死緩制度的魅力所在。此即意味著,適用死緩制度,既保留了死刑的震懾力,又給罪犯提供了絕處逢生的希望,還能治愈被害方和社會秩序的傷痛。

換言之,我們應當正確理解死緩的功能,精準把握死緩的價值底蘊與歷史使命,從而證成死緩二審開庭的正當性。第一,法律規范使然,F行刑法規定,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梢,死緩并非獨立的刑種,只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根據刑事訴訟法,對于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此處的死刑,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在所不問。2021年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訴訟構造使然。在控辯審組合形成的三角形訴訟構造中,死緩二審開庭符合“兩造具備,法官居中”的結構。相反,若不開庭審理,檢方無法出席法庭,缺乏庭審對抗性,也無從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第三,訴權保障使然。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通過法庭審理的程序正義,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質證權、辯護權、陳述權,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倘若不開庭審理,人證無法出庭,公眾無法旁聽,庭審無法直播,不僅導致控審職能交錯,還有違公開審判、程序參與、直接言詞和辯論原則。第四,司法公正使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擺正偵控審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法官居中裁判;庭審實質化旨在擺脫庭審虛化,否則,在運作方式上與偵查終結、審查起訴等活動無異,審判的決定性作用就無從談起。第五,實務薈萃使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對于死刑二審開庭,司法機關積累了15年的寶貴經驗。不僅如此,因應刑法圈擴大、刑罰寬緩化趨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風生水起,刑事案件訴源治理生動展開,從而為死緩二審的高規格運行提供了模式。

二、死緩二審開庭的挑戰

二審程序具有權利救濟、審級監督、發泄和吸納不滿等多重功能,存在開庭、不開庭兩種方式。與域外國家“法律審”“續審”不同,我國采取“復審制”,實行全面審查原則。

從死刑二審開庭到死緩二審開庭,雖一字之差,帶來的卻是開庭數量的翻番。當然,我們也要警惕開庭神圣化,客觀理性評價開庭率,如對于審理期限報延、指定管轄等“刑他”“刑轄”類案件,系屬程序性裁判,故不必開庭審理;對于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等常見多發的輕罪簡案,二審亦不必一律開庭,否則訴源治理的改革目標勢必遙遙無期。另一方面,開庭與不開庭此消彼長,動用的司法資源相去甚遠。

死緩案件刑罰嚴苛,被害方報應心理迫切,被告人刑罰體驗強烈,往往社會關注度高,加之旁聽、庭審直播帶來的不確定因素,許多案件需制定“三同步”方案,需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由此工作量保守膨脹50%。不開庭審理無需送請閱卷、開庭公告、通知出庭、提押被告人,亦不需商檢察官、律師、羈押地確定開庭時間,但開庭審理則不同,輔助性事務陡增50%自不待言。

三、死緩二審開庭的應對

二審審理方式不單是程序問題,實與上訴審的功能和任務、刑罰的目的和價值密切相關。時下,人證出庭率低,除被告人出庭受審外,庭審圍繞卷宗筆錄展開,二審程序概莫能外。因此,實現死緩二審開庭的立法旨趣,不失為一項系統工程。

1.嚴格死緩二審開庭范圍。死緩案件未必100%開庭。細究起來,根據2018年刑訴法、2021年刑訴法解釋,一是對于死緩上訴、抗訴的二審案件,應當一律開庭審理;二是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應當開庭審理;三是對上訴、抗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四是屬于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情形,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五是對于死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的,高級法院在核準時可以不開庭審理。

2.提高死緩二審庭審質量。長期以來,以案卷筆錄為中心的審判方式,通過閱卷定案的司法慣例,導致法庭調查以偵查筆錄為中心。這種依案卷筆錄評價一審裁判正確與否的方式,對一審法院造成較大壓力,并迫使一審法院盡力追求裁判結論向偵查筆錄靠攏?紤]到一審圍繞案卷筆錄展開,二審仍圍繞案卷筆錄進行全面審查,似乎沒有體現一審、二審的差異。于此情形,其一,強化對物證、書證等證據的審查認定,弱化口供在裁判中的地位,實現從抓人破案到證據定案,從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轉變。其二,完善人證出庭制度,把握人證的關鍵性,對于影響定罪量刑的言詞證據,除身份豁免外必須應出盡出。其三,優位采信當庭證言,否則,倘若通過人證出庭來核實書面證言的真實性無異于緣木求魚。其四,健全人證出庭保障機制,打消人證出庭的顧慮,使得呈堂證據能夠充分質證。

3.把握死緩二審審查重點。實行全面審查原則,奉行真相探知主義,優勢在于保證判決整體的公正性。但另一方面,超出上訴、抗訴范圍進行審查,對一審裁判進行事實審、法律審、程序審,不僅重復了一審,還拖累了二審。實際上,越靠近塔基的法院,越應側重査明事實;越接近塔頂的法院,越應側重法治統一。因而,在立案登記制、法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疊加的現實情景下,還應結合死緩案件的特點,以全面審查為基礎,以重點審查為關鍵;通過全面審查發現問題,通過重點審查解決問題;緊扣控辯爭議焦點,圍繞上訴理由、抗訴范圍,重點審理存在爭議的事項,從而提高二審質效。另外,針對上訴理由的粗疏籠統,可參照列舉式再審事由,為被告人書寫上訴狀提供指引,也為二審重點審查提供遵循。

4.整合死緩二審司法資源;仡2006年死刑復核權上收前,大量死刑案件采取不開庭審理方式。2006年7月1日起,經過半年的過渡期,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憶往昔,為因應死刑二審開庭,許多高級法院整合審判力量,專門增設刑事審判庭;根據統一收回死刑復核權態勢,最高人民法院選調人員,一攬子增設3個刑事審判庭?唇癯,承接死緩二審開庭新使命,高級法院應在人員調配、裝備保障、經費列支等方面充分研判應對。問題不單單如此,鑒于前往羈押地開庭動用人員多,在途時間長,應當彌足珍惜信息技術革命,廣泛推行遠程視頻開庭,拉近空間距離,壓縮時間成本,緩解死緩二審開庭與司法資源之間的緊張關系。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單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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