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質、所從事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及其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設立中公司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但設立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名稱預先核淮,說明設立中的公司是法律允許成立的組織;設立中的公司應當具有為設立所需的財產或經費,雖然其對該財產或經費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設立中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稱”從事與設立有關的活動?梢,設立中的公司與非法人組織具有一些共同的特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設立中的公司不得以預先核淮的名稱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在公司設立失敗后,因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準用于合伙關系,設立中公司所從事的經營行為,其后果應由各發起人:負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成功后,設立中公司所從事的有關民事行為,則其后果由依法成立后的公司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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