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全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資義務應如何救濟?
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僅需要交付,而且還需采取法定的權利移轉形式即過戶登記。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相當普遍,它們都屬于出資義務的部分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1)已辦理土地過戶手續但未交付土地
由于土地的交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重要要求,只是完成了土地的過戶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將構成對公司利益和股東權益事實上的侵犯。出資者將對公司的出資承把違約責任,公司或其他股東亦有權要求該出資者履行土地交付義務和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財產損失。同時,因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由公司享有,公司債權人亦有權訴請對此項土地使用權予以強制執行。
(2)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土地過戶登記手續
此種情況下,公司雖獲得了土地占有和利用的實際財產利益,但這種占有和利用卻未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是極不穩定和極不安全的。這種出資只是事實上的出資而非法律上的出資,構成出資義務的不履行行為。因此,公司或其他股東應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土地的登記過戶義務,若出資人拒絕登記、甚至以未辦登記過戶為由而要求收回土地的行為部屬違約行為,當事人同樣可通過訴訟程序訴請司法救濟,請求強制登記過戶。
(3)既未交付土地,亦未辦理土地過戶手續
此屬完全不履行土地出資義務的行為,構成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并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該股東繼續出資的責任、其他股東或公司的發起人連帶認繳的責任以及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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