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陳帥旗妨害信用卡管理篇案((2020)豫0922刑初61號)
案情
2016年8月份以來,被告人陳帥旗在明知他人購買銀行卡用于違法活動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購他人的銀行卡及開戶人身份證、U盾等,并通過QQ、微信聯系上線“達達”(QQ昵稱),以郵寄的方式向“達達”出售收買的銀行卡及開戶人身份證、U盾等,陳帥旗以上述方式收買并出售他人銀行卡及開戶人身份證、U盾等共計346套,每套抽取差價200元,陳帥旗非法獲利共計69200元。
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帥旗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決:被告人陳帥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
袁夢燃、王明妨害信用卡管理案((2020)湘0223刑初88號)
案情
2020年1月4日左右,占剛為銷售銀行卡“四件套”(銀行卡、手機卡、U盾、身份信息)獲利,以每套“四件套”提成500元讓王明為其聯系買家,王明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占剛出售銀行卡是提供給買主進行非法活動的情況下仍答應占剛。1月7日,王明通過微信詢問攸縣買家“阿飛”是否需要銀行卡,“阿飛”稱需要,并且數量越多越好。王明將情況反饋給占剛后,占剛自己收集他人銀行卡的同時,讓袁夢燃也收集他人銀行卡。袁夢燃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占剛出售銀行卡是提供給買主進行非法活動的情況下,仍聯系他人提供銀行卡“四件套”給占剛。至1月14日,占剛共聯系收集8套銀行卡“四件套”,袁夢燃共聯系收集32件銀行卡“四件套”。當日下午,在占剛安排下,王明作為聯絡人與袁夢燃一起帶上收集過來的40件“四件套”租張某的車子從湖北省來到攸縣和“阿飛”見面交易。23時許,王明、袁夢燃在攸縣尚桐茶樓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
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明、袁夢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明、袁夢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王明、袁夢燃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系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王明的主要作用是聯系信用卡的買賣,而袁夢燃則是受他人指使收集信用卡,本院將根據各自的作用和犯罪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案例
吳鋒妨害信用卡管理卡((2020)鄂07刑終20號)
案情
2019年2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吳鋒得知出售銀行卡可以獲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承諾給予好處費的方式指使汪某3、汪某1、汪某2等人在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營業部、中國農業銀行鄂州市分行等銀行辦理銀行卡23張,后吳鋒非法持有上述銀行卡并轉售他人,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7萬元。推薦閱讀:體制內潛規則(超實用)
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鋒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判決:被告人吳鋒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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