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蒙某、王某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2019)桂0126刑初535號)
案情
2019年2月底開始,被告人蒙某明知倒賣他人實名制電話卡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以每張15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在賓陽批量出售。其通過虛假身份在網上購買電話卡以貨到付款的方式郵寄至上林縣順豐快遞點,再由被告人王某某有償到上林縣順豐快遞點幫忙領取包含電話卡的快遞包裹。同年3月29日,公安機關在上林縣抓獲王某某,并從其隨身攜帶的快遞包裹內查獲241張電話卡。同日,公安機關又在蒙某住所廣西賓陽縣搜出660張電話卡、手機等涉案物品。至被抓獲時,被告人蒙某共獲取違法所得達五萬元。
判決
被告人蒙某在知曉賓陽縣為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物流管控,尤其針對大批量電話卡、銀行卡等可能用于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作案工具進行嚴格監管的情況下,仍使用虛假身份將其從網上購買的電話卡郵寄至上林縣的快遞點并貨到付款以逃避監管,取得電話卡后再以每張15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批量出售獲利。推薦閱讀:利用飯局來辦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實用)
綜上,蒙某刻意逃避監管,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結合賓陽縣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和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根據《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認定其應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
判決:被告人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
王亞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2020)豫0105刑初400號)
案情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亞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先后在鄭州市金水區經三路與鑫苑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東中國移動營業廳與鄭州市惠濟區南陽路與東風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東中國移動營業廳實名登記辦理多張移動手機卡后轉賣給實施電信詐騙犯罪分子,非法獲利400元。被害人薛某于2020年1月14日接到被告人王亞博實名登記的手機號135××××****,后被詐騙188400元人民幣。推薦閱讀:體制內潛規則(超實用)
判決
被告人王亞博犯幫助信息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
許鵬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2020)浙0624刑初118號)
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許鵬伙同王某(另案處理)得知有人收購銀行卡用于緬甸賭場里線上線下的收錢,一套銀行卡(一張銀行卡開通U盾、綁定新手機號碼、辦理營業執照)可得人民幣1500元,并可以額外提成銀行卡流水。被告人許鵬遂在中國工商銀行天臺縣新城支行辦理了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開通U盾并綁定手機號碼,又辦理了營業執照。后二人至云南省臨滄市康縣與“紅姐”等人會合,談妥收購銀行卡事項。同年8、9月,許鵬指使許某2、許某1、朱曉光、許鵬揚(均另案處理)辦理出銀行卡,共計4張銀行卡交付給“紅姐”。至案發,許鵬的中國工商銀行卡過卡流水1439萬余元,許某1的中國農業銀行卡過卡流水達2444萬余元、朱曉光的中國農業銀行卡過卡流水216萬余元,許鵬揚中國農業銀行卡過卡流水891萬余元。推薦閱讀:利用飯局來辦成自己事操作指南(超實用)
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幫助支付結算,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判決:被告人許鵬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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