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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難民事案件律師代理 >> 勝訴案例

律師費雖尚未實際支付但系必然損失,義務人亦應予以賠償

日期:2020-06-23 來源:- 作者:- 閱讀:201次 [字體: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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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原告雖尚未實際支付律師費,但是,律師事務所已委派律師參加該原告作為委托人的訴訟活動,且已向其開具律師費發票,故該原告依法負有依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的合同義務。換言之,該律師費屬于原告必然發生的損失,僅是依據合同約定,該等律師費的付款時間尚未屆至。故法院判決認定義務人應向原告賠償律師費損失符合案件實際情況,處理結果并無不當。2.當事人有權以有利于自身權益的訴因行使訴權,但是,法律亦同樣予以明確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簡言之,司法救濟途徑理應成為匡扶正義之終極手段,不應成為權利濫用之不當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45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廣州時尚家居裝飾材料廣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5號2樓。

法定代表人:邱秋祥,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111號建和中心25樓。

負責人:藍曉寒,該分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天地人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華強路9號1703A房。

法定代表人:朱友添,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葉銀寶,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廬江縣。

一審被告:唐云能,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一審被告:王婧,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長壽區。

一審被告:余秋生,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一審被告:廣州伽達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103房自編1152單元。

法定代表人:林浩彥,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一審被告:廣州粵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9、721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郭連鋒,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一審被告:廣州建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東方之珠花園G座3樓。

法定代表人:余錫良,該公司董事長。

一審被告:黃瑜珊,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一審被告:余奇志,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

一審被告:余秋璇,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尾市城區。

一審被告:張梭,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

上訴人廣州時尚家居裝飾材料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尚家居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廣東分公司)及一審被告天地人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人和公司)、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廣州伽達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伽達公司)、廣州粵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粵亨公司)、廣州建宇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宇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初33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時尚家居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興晃,被上訴人信達廣東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小曦、趙飛,一審被告伽達公司、粵亨公司、余秋璇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賀俊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天地人和公司、建宇公司、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黃瑜珊、余奇志、張梭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時尚家居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天地人和公司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5%計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計至2016年6月10日止,計得金額扣除天地人和公司已支付的7000000元),按照《承諾書》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2016年6月10日天地人和公司未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支付的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總額為計算基數,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自2016年6月11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二、二審訴訟費由信達廣東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損失認定應以實際發生為限,一審判決對信達廣東分公司未實際發生的律師費予以支持,缺乏依據。根據信達廣東分公司與其代理人廣東天諾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天諾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信粵-F-2016-269)中第四條代理費的計提與支付款項約定“如無二審,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取得一審生效判決書后方向天諾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用28萬元”的精神,信達廣東分公司支付律師費的時間節點為勝訴判決后,即信達廣東分公司產生律師費的最早時間亦在一審判決作出且生效之后。對此,信達廣東分公司代理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已經確認,律師代理費未實際支付。因此,在一審訴訟進行前以及訴訟進行時,信達廣東分公司未產生28萬元律師費,即該費用并未實際發生,且一審判決作出后,并非意味著信達廣東分公司取得最終的勝訴判決,故該律師費是否產生缺乏必然性。而一審法院在查明該律師費未實際產生且是否實際發生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僅依據信達廣東分公司與其代理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代理人已經參加一審訴訟工作,信達廣東分公司具有契約精神的條件推定信達廣東分公司必然產生律師代理費,罔顧該費用的支付條件,屬于違背事實的邏輯推定,該推定明顯損害時尚家居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糾正。(二)即使一審判決認定信達廣東分公司應當支付相關律師費,但直接認定律師費為28萬元亦與事實不相符!对V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條不但約定了律師代理費的計提與支付條款,還約定了“如有二審,天諾律師事務所需進行競聘,若被選聘,方繼續取得代理權,且需在二審判決生效后取得的律師費為28萬元;若未被選聘,一審勝訴后取得代理費僅為20萬元。”及“如果信達廣東分公司和相關債務人調解或轉讓債權的話,律師費視實際情況按雙方約定律師代理費的50%、80%或20%計付”。因此,信達廣東分公司即便需向其代理人天諾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但支付金額亦不必然是28萬元。故一審判決認定信達廣東分公司應發生律師費28萬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信達廣東分公司辯稱,一、天地人和公司未及時支付信達廣東分公司借款本金、利息,構成違約,根據《授信業務總協議》第八條第四項“要求甲方(天地人和公司)賠償乙方(原債權人)因違約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規定,信達廣東分公司為實現債權而需支付的律師費,屬于信達廣東分公司的損失部分,天地人和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時尚家居公司依據其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補充協議》《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其擔保的債務范圍包括主債務人天地人和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等。因此,信達廣東分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所支付的律師費是時尚家居公司需擔保的債務范圍,其應承擔清償責任。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一條關于“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時尚家居公司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并未對其就“實現債權的費用”進行免責,其對信達廣東分公司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承擔清償責任是法定義務。三、代理律師在接受信達廣東分公司指派后,完成了編號為信粵-F-2016-269的《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條、第四條約定的“甲方(信達廣東分公司)委托乙方(天諾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的一審訴訟事宜,包括變更訴訟主體、財產保全、管轄異議(如有)、一審訴訟”之全部工作內容,雖然該代理合同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律師費在信達廣東分公司取得二審生效判決文書時才支付,且該案因時尚家居公司提起上訴而仍在二審當中,但該案一審的代理律師費用一定會發生,時尚家居公司也一定需對此承擔擔保責任。四、就時尚家居公司上訴時提出,依據《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尚不能確定一審代理律師費的具體金額的說法,因在一審訴訟中,天諾律師事務所已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出具了28萬元全額律師費發票,表明雙方對一審的代理律師費金額已進行了確定。更何況,信達廣東分公司為實現債權的費用還包括二審的代理律師費在內,如加上二審的代理律師費,信達廣東分公司為該案所需支付的律師費將超過28萬元,一審判決認定28萬元律師費也是合理的。綜上,時尚家居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

一審被告伽達公司、粵亨公司、余秋璇述稱,同意時尚家居公司的上訴意見。

信達廣東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天地人和公司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利息應扣除天地人和公司已支付的500萬元,按照年利率14.5%計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計至款項付清之日止)、違約金(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間的違約金以每個結息日所累計的未付利息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六計算,第一個結息日為2014年9月20日,隨后原則上以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但如遇實際支付利息時,則增加該支付日為結算日;2016年6月11日起,違約金以借款本金229306992元與該日前所累計的未付利息之和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六計算,計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律師費28萬元;2.判令信達廣東分公司對時尚家居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5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7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9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201房的房產(房地產權證書編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3.判令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就天地人和公司上述債務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就天地人和公司上述除違約金之外的債務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判令信達廣東分公司就上述天地人和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中20%的份額和律師費28萬元的限額內,對黃瑜珊質押的時尚家居公司1000萬元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6.判令信達廣東分公司就上述天地人和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中27%的份額和律師費28萬元的限額內,對余奇志質押的時尚家居公司1350萬元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7.判令信達廣東分公司就上述天地人和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中45%的份額和律師費28萬元的限額內,對余秋璇質押的時尚家居公司2250萬元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8.判令信達廣東分公司就上述天地人和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債權中8%的份額和律師費28萬元的限額內,對張梭質押的時尚家居公司400萬元股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9.訴訟費由天地人和公司、時尚家居公司、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2月11日,天地人和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簡稱中行珠江支行)分別簽訂了《授信業務總協議》(編號:GZX475010120120017)及《授信額度協議》(編號:GEX475010120120106)!妒谛艠I務總協議》約定:天地人和公司與中行珠江支行根據協議敘作貸款、法人賬戶透支、銀行承兌匯票、貿易融資、保函、資金業務及其他授信業務;天地人和公司向中行珠江支行申請敘作協議項下的單項授信業務,應提交相應的申請書及/或簽訂相應的單項協議;合作期限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妒谛蓬~度協議》約定:中行珠江支行同意向天地人和公司提供300,000,000元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間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進行擔保:由葉銀寶、唐云能提供最高額保證、由時尚家居公司提供最高額抵押;天地人和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支付和清償義務則構成違約,中行珠江支行有權在天地人和公司違約時宣布尚未償還的貸款、貿易融資款及保函墊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2012年12月11日,時尚家居公司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了編號為GDY475010120120070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時尚家居公司提供抵押物為中行珠江支行與天地人和公司之間編號為GZX475010120120017《授信業務總協議》及其單項協議、修訂和補充等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債權人中行珠江支行提供最高本金為300,000,000元的擔保,擔保范圍包含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等,所提供的抵押物為時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5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7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9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201房、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202房的房產。

2012年12月11日,葉銀寶、唐云能分別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了編號為GBZ475010120120231、GBZ475010120120232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葉銀寶、唐云能為中行珠江支行與天地人和公司之間編號為GZX475010120120017的《授信業務總協議》及其單項協議、修訂和補充等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債權人中行珠江支行提供最高本金為300,000,000元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含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等,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主債務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王婧作為唐云能的妻子,出具了《同意函》作為GBZ475010120120232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的附件,稱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其丈夫唐云能的擔保責任。

2012年12月28日,天地人和公司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了編號為2012年ZJYFZK字008號的《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約定:天地人和公司每申請敘作一筆國內應付賬款融資業務,須向中行珠江支行提交一份《國內應付賬款融資申請書》,因融資產生的債務占用編號為GEX475010120120106的《授信額度協議》中中行珠江支行為天地人和公司核定的額度,融資期限為《國內應付賬款融資申請書》中規定的期限或中行珠江支行宣布的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日、自中行珠江支行對外付款之日起連續計算,中行珠江支行有權在天地人和公司出現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和清償義務等構成違約的情形下宣布融資款項全部立即到期,由葉銀寶、唐云能簽署編號為GBZ475010120120231、GBZ475010120120232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提供保證,由時尚家居公司簽署編號為GDY475010120120070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提供抵押。

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1月18日間,天地人和公司先后13次向中行珠江支行提交《國內應付賬款融資申請書》。中行珠江支行經審核,同意向天地人和公司提供總金額為229306992元的融資款,融資期限為149或150天,利率為年利率6.72%,結息方式為到期利隨本清,逾期罰息利率按約定利率加收50%。

中行珠江支行向天地人和公司提供上述融資款后,又與天地人和公司、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簽訂了編號為2012年ZJYFZK字008號-補充1的《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各方一致確認并同意2012年ZJYFZK字008號《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及該合同項下13筆融資合計金額229306992元已全部提前于2014年6月11日到期,融資逾期貸款利息調整統一貸款利率為年利率14.5%,原合同項下關于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等約定不再執行,借款人及擔保人同意按照調整后的利率承擔責任。

2014年5月26日,時尚家居公司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了編號為GDY475010120120070-補充1的《最高額抵押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擔保的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229306992元,基于該主債權本金所發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也屬于被擔保債權,具體金額在被清償時確定,時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5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7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9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201房的房產作為擔保,時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天河北路721號202房的房產不再作為抵押物。信達廣東分公司提交的不動產登記查冊表顯示,上述四宗抵押房產均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中行珠江支行。

2014年5月26日,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分別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了編號為GBZ475010120140065、GBZ475010120140066、GBZ475010120140067、GBZ475010120140068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為中行珠江支行與天地人和公司之間編號為GZX475010120120017的《授信業務總協議》及其單項協議、修訂和補充等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債權人中行珠江支行提供最高本金余額為229306992元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含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等,保證期間為主債權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014年5月26日,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分別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了編號為GZY475010120140016、GZY475010120140017、GZY475010120140018、GZY475010120140019的《質押合同》,約定:出質人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為中行珠江支行與天地人和公司之間編號為GZX475010120120017《授信業務總協議》項下的債權,向債權人中行珠江支行提供其持有的時尚家居公司的10000000元(20%)、13500000元(27%)、22500000元(45%)、4000000元(8%)的股權作為質押財產,擔保的主債權份額分別為45861398.4元、61912887.84元、103188146.4元、18344559.36元,擔保的債權范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等。信達廣東分公司提交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顯示,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持有的上述股權均已辦理出質登記,質權人為中行珠江支行。

2014年6月11日,中行珠江支行與信達廣東分公司簽訂了編號為信粵-A-2014-066的《貸款債權轉讓總協議》《貸款債權轉讓專項協議》。協議約定:中行珠江支行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轉讓計算至基準日2014年6月11日,中行珠江支行依照編號為2012年ZJYFZK字008號、2012年ZJYFZK字008號-補充1號合同而對天地人和公司享有的債權本金229306992元及應取得的利息對相對應的擔保權利,轉讓價格為229306992元,信達廣東分公司將轉讓價款劃入中行珠江支行指定賬戶之日即為貸款債權轉讓日,自轉讓日起標的債權的收益歸信達廣東分公司所有。

信達廣東分公司、中行珠江支行共同向天地人和公司發出《債權轉讓及催收通知》,向時尚家居公司發出《擔保及抵押權利轉讓及催收通知》,向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發出《擔保權利轉讓及催收通知》,天地人和公司、時尚家居公司、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分別在通知的回執中簽署確認收到該通知及同意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履行義務。

2014年6月11日,天地人和公司、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共同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出具《承諾書》稱:懇請信達廣東分公司給予兩年還款寬限期,特承諾在還款寬限期內天地人和公司及各擔保方保證一年四次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支付利息(每季度末月21日支付一次,如遇非工作日則提前至前一工作日),由2014年9月21日起開始支付首期利息,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4.5%計算,兩年內還清本金及利息;如違反承諾、愿意以應付未付金額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2014年6月18日,信達廣東分公司向中行珠江支行轉賬支付了債權轉讓款229306992元。

2014年10月15日、12月26日,時尚家居公司分別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轉賬款項3000000元、2000000元。2016年5月19日,廣州奕方多媒體文化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方公司)代時尚家居公司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轉賬款項2000000元。信達廣東分公司認為上述款項系償付利息。

2016年5月5日,信達廣東分公司與天諾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信達廣東分公司委托天諾律師事務所代理其與天地人和公司等合同糾紛案一審訴訟;如無二審,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取得一審生效勝訴判決后向天諾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用280000元;如有二審,天諾律師事務所繼續代理,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取得最終生效勝訴法律文書后向該所支付代理費用280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天諾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信達廣東分公司參加了本案一審訴訟。天諾律師事務所已于2017年11月20日向信達廣東分公司開具總金額為280000元的律師費發票,信達廣東分公司在本案訴訟中確認其尚未支付該費用。

2017年11月27日,中行珠江支行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出具《確認書》稱:2014年6月18日中行珠江支行收到信達廣東分公司支付的債權轉讓款229306992元,涉案債權正式轉讓給信達廣東分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信達廣東分公司受讓貸款人中行珠江支行的債權后、以《授信業務總協議》《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為據提起訴訟,主張借款人天地人和公司向其清償借款債務、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就抵押及質押財產優先受償,因余秋生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故本案為涉港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余秋生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明確約定該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雙方當事人已就該合同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F信達廣東分公司受讓中行珠江支行的合同權利義務,其應受上述條款約束,應以我國內地法律作為處理余秋生與信達廣東分公司之間保證合同爭議的準據法。

一、信達廣東分公司是否有權主張天地人和公司向其清償債務及該債務金額

天地人和公司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的《授信業務總協議》《授信額度協議》《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前述合同簽訂后,天地人和公司先后13次向中行珠江支行提交了《國內應付賬款融資申請書》,中行珠江支行根據天地人和公司的申請提供了總金額為229306992元的融資款。此后雙方簽訂《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確認融資金額合計229306992元,全部于2014年6月11日到期,逾期貸款利息調整為年利率14.5%,原合同項下關于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等約定不再執行。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關于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的規定,天地人和公司應向中行珠江支行償還借款229306992元,并按照年利率14.5%的標準計付利息。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經查,中行珠江支行、信達廣東分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簽訂了《貸款債權轉讓總協議》《貸款債權轉讓專項協議》,天地人和公司確認收到了中行珠江支行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轉讓涉案債權的通知,并于當日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出具《承諾書》稱,保證于兩年還款寬限期內還清本金及利息,如違反承諾、愿意以應付未付金額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天地人和公司未能按照《承諾書》中的約定于兩年的期限內還清本息,故其應依約自2016年6月11日兩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以前一日未付本金及利息總額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中行珠江支行與信達廣東分公司簽訂的《貸款債權轉讓總協議》約定:信達廣東分公司將轉讓款劃入中行珠江支行指定賬戶之日即為貸款債權轉讓日,自轉讓日起標的債權的收益歸信達廣東分公司所有,F信達廣東分公司已于2014年6月18日向中行珠江支行轉賬支付涉案債權轉讓款,中行珠江支行確認于當日收到該款并認可債權已正式轉讓給信達廣東分公司,故自2014年6月18日起該債權的收益應歸屬信達廣東分公司所有,信達廣東分公司有權主張天地人和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18日起該債權本金所生利息。

因涉案《承諾書》約定的日萬分之六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高于《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每年14.5%的利率標準,且《承諾書》并未約定天地人和公司應就同一時段的欠款本息按照年利率14.5%及日萬分之六的標準累積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故信達廣東分公司主張天地人和公司同時支付各區段利息及違約金的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及《承諾書》的約定,天地人和公司應按照年利率14.5%的標準支付2014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間的利息,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2016年6月11日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的違約金,F天地人和公司分別于2014年10月15日、12月26日還款3000000元、2000000元,奕方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代時尚家居公司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轉賬2000000元。在本案當事人未就還款抵充本息的順序作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上述還款應優先抵充利息,在天地人和公司應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清償的債務中予以扣除。

信達廣東分公司另以《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及發票等為據,主張天地人和公司支付律師費280000元。依照《授信業務總協議》的約定,天地人和公司應承擔因其違約而造成的損失。信達廣東分公司委托天諾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訴訟后,天諾律師事務所已指派律師參加了本案一審訴訟活動,故信達廣東分公司應當依照《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如期支付律師代理費用,F天諾律師事務所已向信達廣東分公司開具總金額為280000元的律師費發票,該律師費屬于信達廣東分公司必然發生的損失,天地人和公司應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賠償該損失。

二、信達廣東分公司是否有權就處置涉案抵押及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時尚家居公司及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分別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及《質押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就抵押物即時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5號二層、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7號二層、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9號二層、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201房的四套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中行珠江支行;就質押財產即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持有的時尚家居公司的股權辦理了出質登記,質權人為中行珠江支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抵押權及以股權出質的權利質權可以依法轉讓。信達廣東分公司受讓涉案債權后,未就涉案抵押及質押財產辦理變更登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登記繼續有效。”依照前述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物權法解釋一)第二條關于“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的規定,信達廣東分公司受讓涉案債權后有權作為擔保物權的真實權利人就抵押和質押財產主張權利。時尚家居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與債務人天地人和公司共同向中行珠江支行出具了《承諾書》,對逾期付款需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違約金作出了明確約定。前述《最高額抵押合同》及《質押合同》分別約定:時尚家居公司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為天地人和公司229306992元的融資款債務提供擔保,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以提供股權出質的方式分別為天地人和公司229306992元的融資款總債務中的45861398.4元、61912887.84元、103188146.4元、18344559.36元的債務提供擔保,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信達廣東分公司有權主張對時尚家居公司提供的抵押房產及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出質的股權在其各自擔保的額度范圍內優先受償。

三、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應否對天地人和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及保證責任的具體范圍

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與中行珠江支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及《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涉案《授信業務總協議》約定的單項授信業務合作期限為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蹲罡哳~保證合同》約定:主債權發生期間為《授信業務總協議》生效之日至該協議及其修訂或補充所規定的業務合作期限屆滿之日,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項下的主債務發生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F信達廣東分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提起訴訟主張保證人承擔責任并未超過上述保證期間,保證人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應依約就涉案債務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因唐云能之妻王婧已出具《同意函》明確表示同意以其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唐云能的擔保責任,故信達廣東分公司有權主張以唐云能、王婧的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涉案債務。

前述保證合同明確約定各保證人為天地人和公司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范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依照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等關于應先由借款人天地人和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現已確定,保證合同的標的系屬特定化的合法債權,信達廣東分公司有權主張各擔保人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及《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就天地人和公司應償還的借款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另與債務人天地人和公司共同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出具了《承諾書》稱:擔保人保證于兩年還款寬限期內還清本金及利息,如違反承諾、愿意以應付未付金額為計算基數、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支付違約金,F天地人和公司及各擔保人未能按照《承諾書》中的約定于兩年還款寬限期內還清本金及利息,信達廣東分公司有權主張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按照《承諾書》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就天地人和公司應支付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承諾書》約定的日萬分之六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高于《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每年14.5%的利率標準,《承諾書》關于違約金的約定加重了債務人的債務,且未經保證人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的同意,故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對《承諾書》所涉違約金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仍應按照其簽署的《國內應付賬款融資合同〈補充協議〉》承擔擔保責任。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涉案債權既有保證又同時以第三人的財產設定了抵押及質押作為擔保,信達廣東分公司有權依照前述法律規定主張就處置抵押和質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并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時尚家居公司、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依照擔保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天地人和公司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天地人和公司、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黃瑜珊、余奇志、張梭經傳喚,逾期未到庭參加庭審活動,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信達廣東分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物權法解釋一第二條,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判決:(一)天地人和公司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5%計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計至2016年6月10日止,計得的金額扣除天地人和公司已支付的7000000元),按照《承諾書》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2016年6月10日天地人和公司未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支付的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總額為計算基數,按照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自2016年6月11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師費280000元;(二)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處置抵押物時尚家居公司名下位于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715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7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19號二層、天河區天河北路721號201房(房地產權證書編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粵房地權證穗字××號)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時尚家居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三)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就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尚家居公司、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四)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就天地人和公司應向信達廣東分公司償還的借款本金22930699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4.5%計算,自2014年6月18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支付之日止,計得的金額扣除天地人和公司已支付的7000000元)及律師費280000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可以唐云能、王婧的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葉銀寶、唐云能、余秋生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五)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中45861398.4元的范圍內對處置黃瑜珊持有的時尚家居公司10000000元(20%)的股權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黃瑜珊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六)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中61912887.84元的范圍內對處置余奇志持有的時尚家居公司13500000元(27%)的股權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余奇志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七)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中103188146.4元的范圍內對處置余秋璇持有的時尚家居公司22500000元(45%)的股權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余秋璇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八)信達廣東分公司在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中18344559.36元的范圍內處置張梭持有的時尚家居公司4000000元(8%)的股權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張梭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天地人和公司追償;(九)駁回信達廣東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527725.76元,保全措施申請費5000元,訴訟費合計1532725.76元,由信達廣東分公司負擔65084.58元,天地人和公司負擔1467641.18元,時尚家居公司、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對天地人和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分別在293528.24元、396263.12元、660438.53元、117411.29元的范圍內對天地人和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信達廣東分公司已預交訴訟費1532725.76元,多交部分1467641.18元予以退還。天地人和公司應交納訴訟費1467641.18元,時尚家居公司、葉銀寶、唐云能、王婧、余秋生、伽達公司、粵亨公司、建宇公司對天地人和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黃瑜珊、余奇志、余秋璇、張梭分別在293528.24元、396263.12元、660438.53元、117411.29元的范圍內對天地人和公司應負擔的訴訟費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時尚家居公司的上訴意見以及信達廣東分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認定天地人和公司應當向信達廣東分公司支付28萬元律師費是否正確。

首先,《授信業務總協議》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以及《授信額度協議》第十條第二款第六項均約定,天地人和公司未按本協議、單項協議的約定履行對中行珠江支行的支付和清償義務,中行珠江支行有權要求天地人和公司賠償因其違約而給中行珠江支行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借款本息,作為案涉債權的受讓人,信達廣東分公司經向天地人和公司進行催告還款后仍無法實現債權的情形下通過聘請律師行使訴權的方式救濟自身權利所產生的律師費支出屬于信達廣東分公司的合理損失,其要求天地人和公司予以賠償具有合同依據。同時,《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三條亦約定,時尚家居公司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為天地人和公司的融資款債務提供擔保,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故時尚家居公司作為案涉債務的擔保人,信達廣東分公司要求其就天地人和公司應當支付的律師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同樣具有合同依據。并且,參考《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第二條“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民事、行政訴訟:(1)不涉及財產:3000-20000元/件;(2)涉及財產: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計算收。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5萬-10萬(含10萬元):8%;10萬-50萬(含50萬元):5%;50萬-100萬(含100萬元):4%;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5000萬元以上:0.5%。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的規定,信達廣東分公司要求天地人和公司支付律師費28萬元亦在合理范圍之內。

其次,本案二審審理期間,信達廣東分公司雖尚未實際支付28萬元律師費,但是,天諾律師事務所已委派律師參加本案一審訴訟活動,且已向信達廣東分公司開具了金額為28萬元的律師費發票,故信達廣東分公司依法負有依照《訴訟項目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向天諾律師事務所支付28萬元律師費的合同義務。并且信達廣東分公司就此合同義務的履行亦予以認可。換言之,該律師費屬于信達廣東分公司必然發生的損失,僅是依據合同約定,該等律師費的付款時間尚未屆至。故一審判決認定天地人和公司應向信達廣東分公司賠償律師費損失符合本案實際情況,處理結果并無不當。

第三,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以有利于自身權益的訴因行使訴權,但是,法律亦同樣予以明確規定,任何人行使權利應當秉承誠實信用原則。簡言之,司法救濟途徑理應成為匡扶正義之終極手段,不應成為權利濫用之不當工具。本案中,時尚家居公司系案涉債務的擔保人,在對一審判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債權本息無異議且信達廣東分公司請求支付的28萬元律師費無不合理之處的情形下,時尚家居公司應息訟止爭,盡快償還信達廣東分公司的貸款,以縮減逾期利息的支出,方屬正當。但時尚家居公司仍僅以本案一審判決支持28萬元律師費錯誤為由提起上訴,理據不足,亦有違誠信,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時尚家居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0元,由廣州時尚家居裝飾材料廣場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穎新

審 判 員  江顯和

審 判 員  楊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孫 茜

書 記 員 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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