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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應該由誰來保管?

日期:2020-06-19 來源:律政中國網 作者:- 閱讀:5878次 [字體: ] 背景色:        

導讀:公司印章包含:公章、合同專用章、發票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公司雖然有獨立的法人人格,但公司是擬制的法人,其對外的法律行為仍由自然人代為實施。因此,每個公司都有印章,它的重要性在于體現了公司的意志。

公司的印章該由誰保管?由于法律上未明確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公司的印章的保管,一般情況下是按下面的幾種方式確定:

一、根據公司制定的章程確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有的公司章程對該問題專門做出了規定,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人員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二、按公司制定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確定。

對于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有的公司制定有專門相關規章制度,有效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按規章制度辦理。

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關,當然有權對印章管理和使用事項進行決議,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和股東大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四、沒有上述方式確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則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

這種情況在中小公司較為常見,法定代表人實際也是公司的大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公司的印章、證照都是由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掌控。

如果公司的印章被搶奪了該怎么辦?

公司的印章本質上是屬于公司的財產,是公司開展日常經營活動及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必須的物品。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最終是由股東對公司控制權來決定,如果沒有對公司的控制權,不當主體即使搶奪了公司印章,明顯屬于非法占有,應當予以返還。

最高人民法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八部分有一個“公司證照返還糾紛”,這個案由主要是針對非法占有、搶奪公司印章、證照的訴訟所設立的一個案由,如果發生公司印章、證照被非法占有、搶奪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請求判令對方返還。

下面就讓我們通過一起北京一中院近期審理的案件,了解公司印章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印章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持有?法院:公司自行決定!

基本案情:王先生是藍天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綠地公司為藍天公司的唯一股東。此前,綠地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明確指派公司人事行政負責人陳先生負責藍天公司印章、證照等保管和管理工作。同時股東會還通過了公司《印章證照管理辦法》,規定公司證照由公司人事行政負責人保管和管理,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審批程序。

此后,陳先生依據股東會的決議保管和管理公司相關印章和證照。然而,王先生卻認為,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當然有權持有藍天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財物,綠地公司無權通過股東會決議剝奪他的該項權利,故王先生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要求綠地公司返還公司印章及證照。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藍天公司的證照、印章等屬于公司財產,依法由藍天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及處分的權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享有占有及保管上述物品的權利,F藍天公司已對公司的印章、證照的保管及使用作出內部管理規定,依據該規定王先生無權保管證照此類物品等,故其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 藍天公司作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案訴爭的藍天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物品是該公司正常經營中所必需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屬于該公司的財產,王先生個人并不享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權。同時,藍天公司有權通過設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上述物品具體由何人占有保管,王先生作為藍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并不必然享有占有保管上述物品的權利,F藍天公司已對公司的印章、證照的保管及使用作出了內部管理規定,依據該規定,王先生無權保管訴爭物品。綜上,王先生無權要求綠地公司返還藍天公司的訴爭物品。據此,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01明確證照印章所有權人

公司的證照、印章等物品,尤其是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關于上述物品的占有、保管、使用可能引發爭議。處理此類糾紛,首先需要明確公司證照、印章的所有權人,而后據此確定其占有和保管。

02證照印章屬于公司所有

依法設立的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營業執照、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物品是公司正常經營中所必需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屬于公司的財產。

03公司有權決定證照印章的占有保管人

作為所有權人,公司對其證照、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物品享有占有、使用、處分等權利,公司有權通過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此類物品具體由何人占有保管及其相應的使用程序。因此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享有占有保管此類物品的權利,具體還需視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而定。

04友好協商化解分歧

需要提示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及相關利益主體在實現公司發展壯大的意愿上應當是高度一致的,在出現此類爭議時應從公司長遠發展著眼,通過友好協商妥善化解分歧,為公司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環境和有力保障。

來源:北京一中院 黃慧婧,版權歸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轉載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系,若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添加并告知(13691255677)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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