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的過程也就是孕育公司的過程,一個公司能否在未來健康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司正式誕生之前是否得到了充足的營養和呵護。因此,對于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要進行全面分析和評估,比如,出資人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前,借助專業的法律機構,對公司的整個設立過程進行設計和安排,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設立過程中隱埋的法律風險。根據實踐經驗,在公司設立中主要存在下列法律風險:
(一)不了解我國法律關于公司設立的規定,盲目選擇公司法律形態,導致公司資本不足、法定人數不足、特定項目周期與公司存續矛盾等問題,引發公司法律風險,影響公司設立。
(二)公司設立所需法律文件籌措不當,比如公司設立協議、公司章程缺失或者不完善,保密條款、股東之間約束機制條款等重要條款缺失,可能就會造成公司信息、技術信息不小心外露,給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或者給公司未來發展設置了不應有的障礙。
(三)公司股權設置未妥當安排,導致公司股權過分集中,形成“內部人”控制,增加公司決策失誤可能性;隱名出資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比如,隱名出資協議缺失、協議條款不完善、協議效力不被法律確認,很可能就會給公司股東的權利行使造成障礙,甚至導致股東責任劃分不清、股東利益分配不合理。
(四)未充分權衡自身狀況,或者對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疏于了解,致使出資形式選擇不當,或者在出資履行過程中不妥當變更出資形式,導致公司最終設立不能。
(五)不合理確定公司出資比例結構,影響公司資產的流動性和變動性,削弱公司債務償還能力,增加交易危險;或者因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導致公司設立不能。
(六)在資產評估過程中,中介機構選擇不當,致使資產評估結果沒有法律效力;或者資產評估不實,影響公司股權比例和股權結構,或者引發一系列法律責任。
(七)在出資履行過程中,出資履行瑕疵,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很可能引發刑事責任,甚至影響到公司的未來發展;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引發的法律風險,或者非貨幣出資財產存在權利瑕疵引發的法律風險,可能延誤公司設立,致使公司錯失發展契機。
(八)公司設立不能,可能引發發起人一系列賠償責任;在資產“回轉”過程中,出資人盡量做好各項防范準備,避免引發糾紛,防止資金和人力成本增加,以降低企業法律風險。
綜上所述,公司設立雖然僅是公司整個經營過程中的一部分,但是仍然存在諸多法律風險。這些法律風險如果被出資人所忽視,沒有提前籌措、及時采取法律防范措施,很可能就會給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影響公司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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