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檢察廳(也可稱普通犯罪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四檢察廳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二檢察廳(也可稱重大犯罪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死刑復核法律監督工作。
第三檢察廳(也可稱職務犯罪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四檢察廳(也可稱經濟犯罪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第五檢察廳(也可稱刑事執行檢察廳)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執法活動的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第六檢察廳(也可稱民事檢察廳)
負責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第七檢察廳(也可稱行政檢察廳)
負責辦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檢察廳(也可稱公益訴訟檢察廳)
負責辦理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負責對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申訴案件。
第九檢察廳(也可稱未成年人檢察廳)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檢察廳(也可稱控告申訴檢察廳)
負責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和申訴。承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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