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在過去,由于勞動者與用工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始終處于某種不對等的地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企業經常會以“為了留住人才、防止公司財物被遺失、統一制作工作服"等各種理由,以各種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甚至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特別是某些行業如餐飲、保安等行業收取所謂的“服裝費"等,甚至有的騙子企業以此名目專門騙取勞動者的錢財。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徹底杜絕這種行為,《勞動合同法》第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并規定了詳細的處罰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此條規定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典型案例
企業收取勞動者風險抵押金被判退還
深圳某公司與吳先生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聘任王先生為公司技術開發部經理,并收取了吳先生2萬元人民幣的“風險抵押金"。2009年3月,吳先生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返還2萬元風險抵押金,公司稱此款不是風險抵押金,而是競業限制保證金,如果吳先生離職后在2年內不到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公司將在2年后返還該保證金,如果吳先生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公司不予返還該保證金。
雙方協商不成,吳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遂裁決公司一次性退還收取吳先生的所謂“風險抵押金" 2萬元。
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公司收取吳先生2萬元人民幣的“風險抵押金"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維持了勞動仲裁決定。
律師評點
為了切實有力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秳趧雍贤ā访鞔_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從而不給用工企業有任何可乘之機。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內容:
其一,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是勞動者流動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扣押了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就等于限制了勞動者的人身自由。
其二,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任何財物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用人單位上述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大小,由勞動行政部門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或是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讓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該公司先是以風險抵押金的名義收取吳先生2萬元,后又辯稱這不是風險抵押金,而是競業限制保證金。其實不管名稱如何變化,均不能改變其違法收取勞動者財物的性質,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公司需一次性返還吳先生2萬元,法院也支持了仲裁庭的裁決。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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