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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險防控專題 >> 財務會計風險

關于挪用資金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日期:2016-11-28 來源:律政中國 作者:律政中國 閱讀:1513次 [字體: ] 背景色:        

刑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挪用資金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的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第二,行為人必須實施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其經手、主管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私自將本單位的資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本款對挪用本單位資金行為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里所說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解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指挪用資金的時間已經超過三個月并且未歸還。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為,至于其是否實際獲得不影響本罪的成立。3.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的。這里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4.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稱“不退還”,是指案發后仍未退還或者無法退還。

第三,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本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個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即依照關于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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