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二百五十五條【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于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對會計、統計人員實施報復行為的,不構成本罪,應按其報復的行為及后果等作其他處理。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根據我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會計一人員的主要職責是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會計事務。這里所規定的“違反會計法”行為,主要是指偽造、變造、隱匿、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的;對違法的收支不提出書面意見或者不報告的等等。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或者統計員,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統計的基本職責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這里所規定的“違反統計法行為”,主要是指虛報、瞞報統計資料;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等等。這里所說的“打擊報復”,主要是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通過調動其工作、撤換其職務、進行處罰以及其他方法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的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這里所說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的;打擊報復影響惡劣的等等。根據本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為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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