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本條關于虛假廣告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是構成本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的特殊主體。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另外“違反國家規定”,根據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在這里主要是指違反了國家制定發布的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本條規定的“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的宣傳”,就是指違反了上述法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廣告這種特殊的傳播媒介,對所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作夸張、虛偽和不實的宣揚或傳播,足以產生使消費者受到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的作用的行為。
對有本條規定的行為處罰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對于什么是“情節嚴重”沒有作具體的規定。這是由于考慮到實踐中這類犯罪活動情況比較復雜,對行為人實施了一般的作虛假廣告的行為,可以根據廣告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通過民事索賠的方法解決。對什么是“情節嚴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在查處這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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