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與李運海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0796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四北大街84號鴻運佳家賓館202號。
法定代表人孟加富,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久峰,北京市揚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軍鋒,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運海,男,1980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新宇,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石家莊分所律師。
原審被告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鑫路6號欣鈺雅居苑C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周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鼎,北京市揚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中寶公司)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94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7月,李運海起訴稱:我系農民工,2013年初,經閔修榮介紹一起到河北省故城縣鄭口開發區多功能影劇院做裝修工程。該工程由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承包給藝中寶公司(承包方),由其承包總負責。我由該工程分包公司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雨晨公司)統一管理,并由其負責安排吃住問題。我被安排到故城縣堤口村董淑會住宅的門房處住宿。2013年3月16日4時30分許,我睡覺時被屋頂脫落的建筑物砸中頭部。同住工友李自力和承包方勞資負責人邾夢凡及時將我送往故城醫院。因右眼受到嚴重傷害,院方建議轉至其他醫院。當日我由邾夢凡等人經由德州送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以下簡稱同仁醫院)繼續治療,F我第一次手術已做完,右眼已失明,為保住左眼不受后期影響,尚需后續治療。我治療期間,閔修榮曾轉交安徽雨晨公司墊付的5000元醫療費,以后再無人露面。我找到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中寶公司)在故城縣項目負責人,要求其先行給付醫療費,但是其拒絕承擔責任,F已離異的我上有70多歲的老母下有小孩需要撫養,現已失去勞動能力,家庭陷入困難,無力再承擔治療費用。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分別作為工程承包方、勞務分包方,對于我的人身傷害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要求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連帶賠償我以下損失:1、醫療費9398.67元;2、誤工費22348.46元;3、護理費1800元;4、交通費1792.20元;5、在京期間住宿費、飯費2045.6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2200元;7、住院期間營養費3000元;8、殘疾賠償金218814元;9、被扶養人生活費40982.60元;10、后續治療費2萬元;11、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安徽雨晨公司墊付的5000元同意從上述訴訟請求中扣除。訴訟費、鑒定費由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承擔。
藝中寶公司辯稱:我公司是河北故城多功能影劇院工程(以下簡稱故城影劇院工程)的總承包方,在承包過程中將勞務部分依法分包給安徽雨晨公司,該公司具備勞務分包資質。我公司無違法行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李運海索賠金額較高,無法律依據。
安徽雨晨公司辯稱:我公司依法不承擔李運海的賠償責任。理由為:1、我公司不負責李運海的吃飯、住宿,李運海起訴理由與事實不符。造成李運海受傷的房屋不屬于我公司自有或自建的房屋,而屬房東董淑會所有。房屋的租金都是我公司墊付的,到工程結算時與李運海再行結算。因李運海在施工地點無住處,我公司就安排他與其他工友一起居住,并不是特意為李運海租賃房屋居住。2、造成李運海受傷損害的直接原因是承租房屋屋頂的煙筒被大風吹倒導致石塊墜落造成,并非發生在李運海為我公司提供勞務的過程中,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地點內,不屬于工傷。李運海的損害應直接找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進行索賠,與我公司無關。李運海主張的殘疾賠償金過高,應該按照北京市2012年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李運海無證據證明其有固定收入,因此應該參照河北省建筑業的平均工資每日87元,按照90天計算。護理費應當按照李運海住院19天,每天100元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也應該按照19天,每日50元標準計算。營養費無醫囑,不同意支付。后續治療費應該以實際發生為準,現在未發生不同意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扶養義務人及被扶養人的年齡情況,按照農村人均消費性支出11879元計算。交通費應依據就診人數、時間、地點及有效票據來進行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支付。我公司出于人道關懷,為李運海墊付了相關醫療費,以及現金5000元。墊付的現金應從賠償款中扣除。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雇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自己受到損害的,雇主應當根據其過錯情況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當事人陳述、公安機關的調查情況以及相關工程合同可以證實:藝中寶公司將故城影劇院工程的有關勞務分包給安徽雨晨公司,李運海在建筑施工現場從事瓦工工作,由安徽雨晨公司駐工地代表邾夢凡給李運海及其他工人提供房屋住宿。因此,李運海與安徽雨晨公司已形成勞務關系,并由該公司為李運海提供施工過程中的住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因此,安徽雨晨公司作為雇主,應當為李運海在提供勞務工程中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由于建筑工作需要一定工期,考慮到施工便利以及安全需要,由勞務分包方為提供勞務者安排食宿已形成行業慣例。另外,根據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可證實,由安徽雨晨公司負責工人的場外住宿的費用!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對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因此,職工的住宿安全,應當包含在建設工程安全范圍之內。盡管李運海居住的房屋并非在工地以內,但也應由安徽雨晨公司負責其安全性。根據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以及勘驗筆錄可以證實:李運海在住宿過程中被屋頂掉落的磚塊砸傷,應屬房屋缺乏安全性造成。而安徽雨晨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盡到對房屋安全性的核查義務,應由其對李運海承擔侵權責任,負責賠償李運海受傷引起的各項合理損失。至于是否由房屋所有人承擔責任,則屬于李運海的選擇權,安徽雨晨公司不能以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均規定,盡管建設工程進行分包,但總承包方或者分包工程的發包人仍然要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負責。雖然上述法律規范也規定了發包、分包人應簽訂協議,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但對于安全生產事故,如發包方未盡管理職責,即便安全生產協議中有相關免責條款,亦不能免除其責任。本案中,盡管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簽訂的分包協議、安全協議約定了由分包方安徽雨晨公司為其工人提供住宿,對其工人的事故單方負責,但不能免除發包方藝中寶公司對于施工安全的審查、管理職責。根據當事人陳述以及李運海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等證據可證實:安徽雨晨公司及其駐工地代表并未與房屋出租方簽訂租賃協議,藝中寶公司亦未對房屋安全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或處理,且認為根據約定不承擔上述職責,應當認定藝中寶公司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應對李運海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李運海因傷進行必要的治療造成的醫療費,應屬合理損失。李運海提供的“馬頭生態工業城岳曉紅眼科門診”開具的“處方箋”,未記載治療項目,無法證實與其眼部傷情的關聯,法院不予支持。李運海在本案中提供的其他醫療費票據,結合相關病歷,可證實合理醫療費,且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法院確認其合理性。李運海主張的其他醫療費,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就后續醫療費,根據鑒定意見以及石家莊眼科醫院的診斷證明,可證實李運海受傷的眼部需進行再次手術、手術名稱以及費用情況,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李運海眼部傷情嚴重,事發地醫療條件有限,存在異地治療以及一名陪護人員陪同治療的必要性,因此造成的合理交通費,法院予以支持。李運海因訴訟、鑒定造成的合理交通費,亦屬因侵權行為造成的間接損失,應予支持。李運海提供的交通費票據中存在多人的火車票,以及與治療、鑒定、訴訟時間不符的部分,缺乏合理性。因此,就合理的交通費,法院根據上述時間以及合理人數,參考相關票據進行酌定。李運海提供的證據,可基本證實其在北京就醫、鑒定造成的住宿費,法院予以支持?紤]李運海受傷初期進行手術治療,視力受到嚴重影響,應允許一名陪護人員進行陪護。李運海主張按照在京治療時間,以每日150元的當地護工標準計算護理費,尚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李運海及必要陪護人員的伙食費,以及李運海主張其本人在石家莊眼科醫院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應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以每日50元計算。李運海還主張實際發生的伙食費,既缺乏充分證據支持,亦與上述伙食費重復,法院不予支持?紤]到李運海進行眼部手術,為促進傷口盡快愈合,應增加一定的營養。就合理的營養費,由法院予以酌定。
根據李運海提供的興海勞務公司的證明、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可證實李運海在受傷前長期在北京從事建筑業。李運海主張按照北京市同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損失,法院予以支持。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對上述證據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就誤工時間,法院參考鑒定意見確定為連續3個月,每月誤工損失參考上述工資標準確定為5173元,誤工損失共計15519元。誤工時間應連續計算,而并非僅計算工作日。因此李運海主張按照年標準工作日250天計算每日工資,再按照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就殘疾賠償金,李運海主張的計算方法、標準符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鑒定意見,法院予以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計入殘疾賠償金中。李運海提供的證據,可證實其父母已屬老年,且在農村生活,應符合被扶養人資格。李運海之子系未成年人,亦符合被扶養人資格。盡管戶口登記卡記載李運海系四子,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亦對李運海主張的扶養義務人情況提出異議,但根據公安機關的證明,可證實與李運海父母同一戶籍的僅有包括李運海在內的兩名子女,基本可印證李運海所述其父與前妻所生其他子女未與其父形成扶養關系的情況。因此李運海主張其父母的扶養義務人為兩人,應賠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減半計算,法院予以采信。應賠償李運海之子的生活費,亦應按照李運海夫妻二人均系扶養人的情況減半計算。李運海根據被扶養人年齡以及戶籍情況,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年限以及計算標準,符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李運海的傷情嚴重,已構成傷殘,應予考慮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本案司法鑒定,系李運海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而申請,且鑒定意見與其訴訟請求相符,因此相關鑒定費應當由安徽雨晨公司承擔。上述各項經由法院認定的合理損失,應由安徽雨晨公司負責賠償,藝中寶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安徽雨晨公司已為李運海墊付的5000元,應從上述賠償款中扣除。據此,原審法院于2014年5月判決:一、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賠償李運海醫療費九千一百六十六元四角八分、后續醫療費二萬元、交通費一千元、住宿費一千五百七十元、護理費一千八百元、伙食費二千一百五十元、營養費一千元、誤工費一萬五千五百一十九元、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二十五萬九千七百九十六元五角五分、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鑒定費四千元。以上共計三十四萬六千零二元零三分。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為李運海墊付的五千元從上述賠償款中扣除。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對以上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二、駁回李運海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判決后,藝中寶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稱:藝中寶公司與李運海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李運海的損害是在第三人的房屋內受傷的,并不是在施工現場,李運海不是因為安全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也不是在施工現場遭受的人身損害。另外,李運海系農村戶籍,原審判決按城鎮居民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我方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運海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同意原判。安徽雨晨公司未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藝中寶公司作為承包方,與發包方河北興弘嘉紡織服裝有限公司簽訂了項目名稱為故城影劇院工程的《影院建設工程總包合同》。其中約定:由藝中寶公司負責上述工程的設計、裝飾、影院設備采購及安裝調試工程、空調工程,工期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
2013年1月17日,藝中寶公司作為發包方(甲方)與承包方(乙方)安徽雨晨公司就故城影劇院工程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名稱是:河北故城多功能影劇院工程。工程地點:河北衡水故城興弘嘉文化中心四層。分包方式:勞務清包工、輔料及所有施工機械、器具。合同工期:2013年1月14日至同年4月15日。該合同第11.1規定:乙方駐工地代表為邾夢凡等人。第13.6條規定:乙方工人的場外住宿的費用及其他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任何情況均不得向甲方索要。第17.2.3條規定:凡由于乙方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乙方工人責任造成的案件、火災、交通事故(含施工現場內)等事故,事故的經濟責任、事故法律責任及事故善后處理由乙方獨自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可對其進行經濟處罰。第20.2.1條約定:對于乙方工人的意外事故或損傷,乙方單方面負責。同日,藝中寶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安徽雨晨公司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其中約定:屬乙方責任或乙方工人違章操作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補償,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等責任。2013年3月,李運海經人介紹到故城影劇院工程的施工現場從事瓦工工作,并與其他工人居住于安徽雨晨公司駐工地代表邾夢凡提供的房屋內。李運海與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未簽訂書面的勞務合同。
2013年3月16日凌晨,李運海在上述房屋內休息時被砸傷,同住其他工人報警,并向公安機關陳述:在3月16日凌晨睡覺時,李運海被屋頂掉落的磚塊砸傷眼部;上述房屋系工長邾夢凡給工人租的。邾夢凡向公安機關陳述:其系李運海的工長,并從董淑會處承租房屋給李運海等工人居;其與董淑會未簽訂租房協議,僅有租房收條。公安機關對上述房屋(位于故城縣鄭口鎮堤口村)現場勘驗情況為:“北房屋與東側房屋的封廈玻璃由西向東數第一塊被損壞,封廈玻璃下方有一南北擺放的單人床,床南側地上有幾塊散落的磚塊。”
事發當日李運海至當地醫院治療,并于當日至同仁醫院門診治療。同仁醫院診斷李運海傷情為:右眼眶壁骨折;右眼球破裂傷;右眼瞼皮膚裂傷,并進行右眼瞼……成型+鞏膜傷口探查+鞏膜裂傷縫合術,術中見睫狀體離斷脫出。根據病歷記載,李運海在同仁醫院門診治療至2013年3月23日。2013年3月28日至4月16日,李運海至河北省石家莊眼科醫院住院進行抗感染、止血、營養神經藥物治療,共住院19天。出院診斷:右眼球破裂傷清創縫合術后,右眼瞼裂傷清創縫合術后,右眼玻璃體積血,右眼脈絡膜脫離,右眼眶骨折,右眼視網膜脫離。
訴訟中經李運海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就李運海的傷殘程度,誤工期限,后續治療費用等問題進行司法鑒定。2013年11月26日,該單位出具鑒定意見,認為李運海外傷致右眼損傷,目前遺留右眼視力為無光感,傷殘程度屬于八級(傷殘率為30%),誤工期限可考慮為90日,后續可考慮行右眼硅油填充術等相關治療,或是眼球摘除術,根據李運海實際情況,遵醫囑進行,費用以實際發生為準。李運海支付鑒定費4000元。李運海主張其殘疾賠償金參考鑒定意見,根據2012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按照30%的殘疾賠償指數計算20年。
除同仁醫院、河北省石家莊眼科醫院以外,李運海還在河北醫科大學第二醫院、邢臺市眼科醫院治療傷情,在石家莊市裕華區永麗中西醫結合診所開具西藥。以上治療共支付醫療費9166.48元。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對以上醫療費均認可。李運海還提供2013年4月21日“馬頭生態工業城岳曉紅眼科門診”開具的“處方箋”,記載“檢查費120元”。李運海稱系看眼底并開藥的費用。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認為該份證據并非正規票據,故不予認可。就醫療費,李運海要求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據實賠償。李運海主張的其他醫療費,未提供證據。就后續治療費,李運海主張2萬元,并提供2013年4月15日由石家莊眼科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該證明稱:李運海需住院行“玻切+重水使用和(或)全液交換+硅油注入術,本次手術費用醫藥費用大約需2萬元左右”。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對該診斷證明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后續治療應以實際發生為準。
李運海提供北京至邢臺、北京與石家莊往返、邯鄲至石家莊、北京與邯鄲往返的火車票,邢臺至石家莊客運發票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衡水至石家莊、南焦至臨漳、衡水至鄭口、白佛至“衡水豪”的客運發票,河北省出租汽車發票,金額共計1837.20元。李運海稱上述交通費系治療期間以及進行訴訟、鑒定時其與陪護人員共同發生,要求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據實賠償。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認可李運海在上述治療期間發生的交通費,以及住院期間親屬陪護發生的交通費,對其他交通費不予認可。經查,上述交通費中存在除李運海以外其他多人的火車票,以及與治療、鑒定、訴訟時間不符的交通費票據。
為證實在北京同仁醫院治療期間以及司法鑒定期間的住宿費,李運海提供北京天鄰旅館住宿登記記錄,記載住宿日期為3月17日-3月19日,房間為101號房,每日金額180元;北京天鄰旅館開具的住宿費收據,日期為3月16日-3月24日,共8天,房間為101號房,每天180元,金額為1440元;2013年11月6日,北京鴻鑫瑞城賓館有限公司開具的住宿費發票,金額為130元。為證實上述期間餐費,李運海提供餐費收據,金額共計595.60元。李運海稱上述費用系在京治療期間、鑒定期間其與陪護人員發生,要求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據實賠償。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稱,安徽雨晨公司于李運海在京治療期間已支付其住宿費、餐費,故不同意再行支付。李運海稱安徽雨晨公司僅為其提供1天住宿。訴訟中安徽雨晨公司表示對墊付給李運海的住宿費、餐費不予主張。
李運海主張其受傷前長期在北京從事建筑行業,受傷后的誤工損失按照2013年北京市建筑行業平均工資62079元,按照全年250天工作日,計算90天。為證實該項損失,李運海提供以下證據:1、2014年1月25日,邯鄲市興海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海勞務公司)開具的證明,稱李運海于2011年2月2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該公司參與建筑勞務務工,工種為瓦工,年收入約為62079元。2、興海勞務公司備案資料復印件一套,包括該公司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副本、進京檔案管理手冊、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河北省臨漳縣杜村集鄉東冀床村委會于2014年2月18日開具的證明,稱李運海系該村村民,從1998年至今在北京務工。4、加蓋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寧城項目部)印章的出入證,記載姓名為“李運海”,職務為“瓦工”,工程名稱為“包商銀行赤峰分行寧城支行裝修改造工程”。5、證人朱×、李×、周×的書面證言以及朱×、李×的身份證、在京暫住證(暫住證記載朱×來京時間為2013年5月1日,李×為2011年9月1日)。朱、李二人亦出庭作證。朱×稱:我與李運海系同鄉,三四年前在興海勞務公司同一個工地工作時相識。2011年、2012年期間我與李運海都在北京工作,每日工資二三百元。其中連續在北京工作的時間最長五六個月。李×稱:2009年,我在北京干零活過程中與李運海相識,主要工作的工地是在北京大興以及望京一帶。2011年,我與李運海一起到興海勞務公司上班。證人周×未出庭,其證言稱:其與李運海系同鄉,一直在北京做建筑勞務工作,李運海居住在其房屋,時間為2011年3月15日至2013年6月,居住地為朝陽區崔各莊鄉草場地村監14號。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對以上證據的意見為:證據1、2、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3中村委會對李運海在京工作并不具備證明力。證據5中全部證言均不予認可。朱×、李×為李運海的同鄉,且證人陳述前后矛盾,證人亦不能證實其在北京居住時間,以及在興海勞務公司工作的真實性,因此亦無法證實李運海在北京居住并工作的真實性。周×未到庭陳述,無法核實證言真實性。李運海如證實其在北京長期工作,以及收入水平,應當提供暫住證以及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否則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訴訟中李運海稱并未辦理在京暫住證,其工資均以現金形式支付,無法提供完稅證明。
就被扶養人生活費,李運海主張其子、其父母均靠其扶養。就李運海之子的扶養費,按照2012年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1879元,根據其子年齡計算8年,根據殘疾賠償指數以及扶養人為李運海夫妻二人減半計算。就李運海父母的扶養費,按照2012年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根據其父年齡計算6年,根據其母年齡計算9年,根據殘疾賠償指數以及扶養人為李運海及其姐二人減半計算。就被扶養人情況,李運海出具以下證據:1、臨漳縣公安局杜村集派出所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的證明,載明:李樹有系杜村集鄉東冀莊村人,出生日期為1939年7月20日。其妻子賈秀珍,出生日期為1942年2月19日。其女兒李芹的,其子李運海。2、臨漳縣杜村集鄉東冀莊村村民委員會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的證明,基本內容同上。3、戶口登記卡,記載的在冊人口親屬關系同以上證明,李運海之子李江濤出生于2003年12月27日,李運海與李樹有的關系記載為“四子”。李運海稱,其父母系再婚,其父李樹有與前妻生有兩名子女,但隨母生活,不是扶養義務人。藝中寶公司、安徽雨晨公司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證據3中記載李樹有除李運海及李芹的以外還有其他子女,而證據1、2亦未表述李樹有是否還有其他子女,因此對李運海主張的其父母的扶養義務人情況存在異議。除上述訴訟請求以外,李運海主張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在京治療12天,每天2人以及在石家莊住院20天,每天1人,每人每天50元標準計算;營養費按照每日100元的標準計算90天;護理費按照1名護理人員,每天150元,按照在京治療12天計算。
二審期間,在本院主持下三方于2014年10月20日達成調解協議:一、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李運海的雇主對李運海的損失一次性賠償三十萬元,李運海不再因此事故主張其他權利。二、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代替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前向李運海一次性支付三十萬。三、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向李運海所付賠償款,在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結算時,從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應得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向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四、一審案件受理費六千五百七十一元,由李運海負擔八十一元(已交納),由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六千四百九十元(于調解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千二百四十五元,由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于調解書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對于以上調解協議,藝中寶公司表示關于付款日期還需向領導匯報,關于工程款回去后與安徽雨晨公司進行核算。安徽雨晨公司表示同意回去后盡快核算工程款。但是雙方回去后未對工程款進行核算。三方于2014年11月18日到庭,藝中寶公司表示經目測安徽雨晨公司在其單位應得的工程款未滿30萬元,不同意按調解協議內容履行墊付義務。安徽雨晨公司表示其在藝中寶公司未結算的工程款有30-50萬元。本案未能以調解方式結案。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影院建設工程總包合同》、《施工合同》、《安全協議書》、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及勘驗記錄、病歷資料、鑒定報告、診斷證明、鑒定費、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票據、興海勞務公司開具的證明、興海勞務公司備案資料復印件、東冀莊村委會開具的關于李運海在北京務工的證明、出入證、證人身份證、暫住證及證言、杜村集派出所證明、東冀莊村委會開具的關于李運海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登記卡、調解協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原審判決藝中寶公司對安徽雨晨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正確;二、對于李運海的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應按農村人員標準還是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藝中寶公司將故城影劇院工程的有關勞務分包給安徽雨晨公司。安徽雨晨公司雇傭李運海在工地從事瓦工工作,并為李運海提供住宿。2013年3月16日4時30分左右李運海在睡覺期間被屋頂脫落的建筑物砸傷,導致右眼失明,構成八級傷殘。由此可見,由于安徽雨晨公司為李運海提供住宿的房屋不符合安全居住條件,導致李運海受傷,安徽雨晨公司作為雇主應對李運海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藝中寶公司與安徽雨晨公司在履行建筑分包合同期間,發生了此次因宿舍不符合安全居住條件而導致雇員受傷的安全生產事故。盡管藝中寶公司與安徽雨晨公司簽訂的分包協議約定了由分包方安徽雨晨公司為其工人提供住宿,但不能免除藝中寶公司對于施工安全的審查、管理職責,F藝中寶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安全檢查、教育管理義務。故原審判決由藝中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另外,安徽雨晨公司注冊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其在北京除了未結的工程款,受害人很難再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F已查明,安徽雨晨公司與藝中寶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進行結算。故由藝中寶公司對安徽雨晨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更有利于對受害人利益的早日實現,判決結果符合司法為民的宗旨。藝中寶公司對李運海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安徽雨晨公司行使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承》寫明: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李運海提供的證據已證明,李運海自2011年起在城鎮從事建筑業,故原審判決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依據鑒定報告寫明的傷殘等級確定的李運海應獲得的殘疾賠償金金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6571元,由李運海負擔81元(已交納),由安徽雨晨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擔649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6490元,由北京藝中寶電子系統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英
審判員林立
審判員任淳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云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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