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愛國與關建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人民財險公司無棣支公司、人民財險公司大同大北街服務部、平安財險公司宣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呼民一終字第0004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愛國,男,現住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關建明,男,現住山東省。
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關玉田,男,現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丁樹轉,女,現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范維鑾,女,現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關建亮,男,現住山東省無棣縣。
法定代理人丁樹轉,女,現住山東省無棣縣。
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市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棣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無棣縣城棣新四路永勝東街3號。
負責人趙剛,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強,男,現住山東省濱州市濱州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區大北街108號。
負責人陳磊,該服務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麗娟,大同市城區西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皇城橋東街7號。
負責人古建新,該支公司經理。
上訴人王愛國因與被上訴人關建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棣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中國人保大同分公司大北街服務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保宣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3)回民一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愛國、被上訴人關建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少輝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中國人保大同分公司大北街服務部及中國平保宣化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2時25分許,張瑞新駕駛冀CA8913(冀CZ656掛)號重型半掛車由東向西行駛至G6高速公路452公里+800米處時,與因前方堵車依次排隊等候的關建明駕駛的魯M53756(魯MV355掛)號重型半掛車,焦永濤駕駛的冀G96349(冀GGL65掛)號重型半掛車,胡永成駕駛的冀G90532(冀GZ532掛)號重型半掛車發生連環追尾碰撞,造成冀CA8913(冀CZ656掛)號車駕駛人張瑞新,乘車人王愛國受傷,魯M53756(魯MV355掛)號重型半掛車駕駛人關建明受傷,乘車人關愛文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車輛受損,財產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2013年4月25日受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的委托,內蒙古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根據此意見書,2013年5月19日,內蒙古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呼市大隊作出(2013)第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瑞新、關建明各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焦永濤、胡永成、王愛國、關愛文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愛國被送到內蒙古武警總隊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脛腓骨骨折,創傷性濕肺,脾破裂,腸系膜破裂,入院的同日,醫院為王愛國行脾切除,腸系膜破裂修補,左下肢骨筋膜室綜合癥切開減壓術,右小腿清創縫合及右脛骨骨折外固定術。2013年5月6日醫院又為王愛國行“右側髖臼骨折,髂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右脛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左小腿減張傷口清創縫合術”。王愛國住院47天,于2013年5月2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骨盆骨折,右側骼骨骨折,右髖臼骨折;2、右脛腓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3、失血性休克;4、脾破裂;5、腸系膜破裂;6、創傷性濕肺;7、左小腿減張術后;8、右小腿軟組織挫裂傷。出院醫囑為:1、回當地醫院繼續治療;2、加強功能鍛煉;3、定期復查。出院的同日該醫院為王愛國出具了“診斷證明書”,1、轉當地醫院繼續治療,2、骨折愈合后取出內固定物。為此治療王愛國支付住院費191842.44元,急診費用15983.44元,共計為207825.88元。2013年5月30日王愛國回到原籍后又在盧龍縣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右髖部感染,腹部外傷術后。骨盆骨折術后,右脛腓骨骨折術后,右坐骨神經損傷。盧龍縣醫院給予王愛國進行了相關檢查,牽引、藥物治療,王愛國住院8天于2013年6月7日出院,出院醫囑為:抗感染治療,隔日換藥,每月復查拍片,骨愈合后下床,不適隨診。為此治療,王愛國支付住院醫療費7363.58元。2013年7月12日盧龍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了(2013)第2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愛國脾破裂切除術后為Ⅷ級傷殘,腸系膜破裂修補術后為ⅹ級傷殘,左側3-6肋骨骨折為ⅹ級傷殘,右脛骨骨折為10級傷殘,二次手術費用約需18000元,休息日為150天。為此鑒定,王愛國支付鑒定費1400元。
原審另查明,2013年4月25日,內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內交鑒中心(2013)交鑒字第068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冀CA8913(冀CZ656掛)號半掛大貨車,發生事故前行駛速度為每小時76.3km/h。
原審又查明,關建明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為B2E,駕駛的魯M53756(魯MV355掛)大貨車為關愛文出資購買的,為取得貨物營運資質,于2008年9月19日掛靠在無棣縣金通達物流公司,2012年9月9日金通達物流公司為關愛文的主掛兩臺車在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主車50萬、掛車5萬保險兩份。冀G96349(冀GGL65號車)由車主劉玉成在中國人保大同分公司大北街營銷部投保了兩份(主、掛)交強險,冀G90532(冀GZ532掛車)在中國平保宣化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主、掛兩臺車的兩份保險。發生事故時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
魯M53756(魯MV355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關愛文,2008年9月19日為取得貨物營運資質掛靠在無棣縣金通達物流公司,2012年9月9日關愛文以金通達物流公司的名義將其所有的車輛在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兩份和主車的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掛車的第三者險5萬元的兩份保險,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期內。關建明是關愛文雇傭的司機,事發時關建明屬于職務行為。
孟昭東的冀CA8913(冀CZ656掛)號重型半掛車于2013年2月6日由孟昭東在盧龍保險公司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2份及主車50萬掛車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張瑞新是孟昭東雇傭的司機,事發時張瑞新屬于職務行為。王愛國系乘車人。事發后,張瑞新和王愛國委托孟昭東全權處理此事故所產生的民事訴訟,并經河北省盧龍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之后孟昭東又代張瑞新、王愛國委托了律師董俊學出庭參加了訴訟。
劉玉成的冀G96349(冀GGL65掛)號重型半掛車于2012年12月5日由劉玉成在中國人保大同分公司大北街營銷部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兩份交強險,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
胡永成駕駛的冀G90532(冀GZ532掛)號重型半掛車由王銀虎于2012年6月7日在中國平保宣化支公司投保了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的兩份,發生事故時是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審還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關愛文所有的魯M53756(魯MV355掛)號車、孟昭東的冀CA8913(冀CZ656掛)號車、劉玉成的冀G96349(冀GGL65掛)號車嚴重受損。2013年7月10日內蒙古眾鑫科貿公司司法鑒定所應呼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高速大隊的委托出具了(2013)第3794號車輛損失鑒定書,結論為王愛國的魯M53756號車的損失為239685元。2013年8月23日呼市旭剛二手車評估鑒定公司應該院的委托出具了王愛國的車輛停運損失的(2013)第144號停運損失鑒定報告書,結論為:魯M53756(魯MV355掛)號車的停運損失為每日1006元。
原審再查明,王愛國的父親劉寶順(繼父)1947年6月10日出生,母親劉玉珍1945年12月6日出生,育有兩個子女,長子王愛國,1970年10月13日出生,次子劉正國,1973年11月6日出生,王愛國、趙金霞夫妻生育一子王寬,2000年7月2日出生,王愛國的父母及長子王寬均系農業家庭戶口。
關玉田(1947年5月23日出生,事發時已年滿66周歲)、范維鑾(1946年6月2日出生,事發時已年滿67周歲)關玉田、范維鑾夫婦共生育兩個兒子,長子關維紅,次子關愛文,關愛文與丁樹轉1999年1月27日登記結婚,2000年5月2日生育一子關建亮,事發時年滿12周歲。2005年6月1日關愛文與其居住地時禮村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權補償協議書,村委會每年補償收回關愛文的2.58畝承包地補償費3096元。
原審法院認為,此案是四車連環相撞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爭議的焦點為:關建明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關建明在此事故中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車主關愛文的繼承人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對此事故給王愛國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人身損害應否承擔賠償責任,該車所投保的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應如何承擔王愛國的損失。王愛國的訴訟請求哪些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關建明和張瑞新各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焦永濤和胡永成無責任。關建明駕駛的魯M53756(魯MV355掛)實際車主為關愛文(掛靠于無棣縣金通達物流公司),事發時是關建明駕駛,受關愛文指派在為關愛文從事運輸工作,故關建明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之規定,關建明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建明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由關愛文承擔,由于關愛文在此事故不幸去世,故依法應由關愛文的法定繼承人在所繼承關愛文的遺產范圍內對王愛國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關愛文的魯M53756(魯MV355掛)已在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主掛兩臺車兩份),所以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的賠償項目及限額內對王愛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依法在商業險中予以賠償。由于本次事故造成四車連環相撞,現在起訴的是魯M53756(魯MV355掛)車的車主關愛文的法定繼承人丁樹轉等四人,冀CA8913(冀CZ656掛)車的司機張瑞新、乘車人王愛國和車主孟昭東,冀G96349(冀GGL65掛)車主劉玉成。所以關愛文的魯M53756(魯MV355掛)車所承保的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的(人員)賠償限額內對冀CA8913(冀CZ656掛)車的受傷人員,即張瑞新、王愛國各承擔50%的責任,在財產損失的限額內向該車車主孟昭東承擔50%的責任,對冀G96349(冀GGL65掛)車的車主劉玉成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商業險中按責任認定的比例予以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關愛文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中國人保大同分公司大北街營銷部和中國平保宣化支公司依法在交強險的無責任限額內向本次事故造成的關愛文賠償50%,向張瑞新、王愛國二人賠償50%(即張、王各25%)。對于王愛國訴訟請求的醫療費,對內蒙古武警總隊醫院的費用207825.88元,和盧龍縣醫院的7363.58元,因有正規票據,該院予以確認。對于外購藥526元,因沒有醫院的明確意見,而且王愛國提供的內蒙古武警總隊醫院的門診處方箋與其外購藥名稱不符,故對于王愛國外購藥526元,該院不予支持。對于誤工費,因有鑒定意見,王愛國又是從事交通運輸業的人員,該院予以支持。陪護費的問題,王愛國在內蒙古武警總隊醫院住院47天,盧龍縣醫院住院8天,共計55天,在內蒙古武警總隊醫院是二人陪護,這有醫院的陪床通知書予以證實,故對于陪護費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營養費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交通費3756元,因有正規票據,該院予以采信。對于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采信。對于被扶養人生活,王愛國的請求中是按一人計算的,但未核減撫養人的人數為二人,核減后被扶養人生活費為19784.20元。對于王愛國請求的二次手術費的問題,因此費用尚未發生(鑒定部門也只是估算)王愛國可待二次手術實際發生后,憑有效證據另行訴訟)。
對于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抗辯的關建明的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問題,該院認為,關建明駕駛的魯M53756(魯MV355掛)號車在發生事故時是處于堵車停置狀態,并非在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故關建明準駕車型不符與本次事故的成因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另外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僅提供了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但該條款只是一個格式合同,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至今未提供與投保人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及已履行了告知義務的證據,故對于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的此項抗辯主張無證據支持,該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棣支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在(主掛兩臺車)的交強險的限額內賠付原告王愛國50%的醫療費1萬元,誤工費22080元,陪護費9343.20元,交通費3756元,殘疾賠償金74820.80元,以上共計12萬元。在商業第三者55萬元責任險的按同等責任賠付王愛國(交強險承擔后不足的部分)殘疾賠償金109307.40元(164344元-交強險已賠付的74820.8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9784.20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醫療費150942.60元,營養費2750元,以上共計27.5萬元的50%,即137500元。兩項共計2575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的無責限額內賠付原告王愛國醫療費500元(無責賠付為1000元,主掛兩臺車為2000元),賠魯M53756(魯MV355掛)車50%,賠王愛國25%,張瑞新25%;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在本判決書生效后15日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付原告王愛國25%的醫療費500元(計算辦法同上一項);四、被告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在繼承關愛文的遺產內賠付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賠付后剩余的醫療費53246.86元,鑒定費1400元,共計54646.86元的50%(按同等責任)即27323.43元。一審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原告王愛國和被告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等四人各負擔50%,即3200元。
王愛國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對于王愛國的二次手術費1.8萬元,原審判決未支持屬認定事實不當;2、王愛國認為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應在賠償本案另一當事人張瑞新的91038.20元的費用后,余額150961.80元應全部用于王愛國的交強險賠償。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關建明、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范維鑾共同辯稱,原審判決對二次手術費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應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賠償。原審認定的賠償比例有問題。
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未到庭,未提供答辯意見。
中國人保大同分公司大北街營銷部未到庭,未提供答辯意見。
中國平保宣化支公司未到庭,未提供答辯意見。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經二審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關建明于2014年3月3日起訴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請求張瑞新、孟昭東連帶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83601.19,人保盧龍支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上述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審判決對王愛國二次手術費的認定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2、原審判決判令中國人保無棣支公司賠償王愛國257500元,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即“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的規定,對于王愛國主張的二次手術費屬于后續治療費用的范疇,因該費用尚未發生(鑒定部門也只是估算),故保留其訴權,王愛國應待二次手術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原審判決對該項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一審證據及鑒定結論,王愛國的損失為:人身損失各項共計449246.86元,鑒定費1400元。人身損失中醫療費部分,人保無棣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張瑞新1萬元醫療費后,賠償王愛國1萬元;平安宣化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張瑞新500元、關愛文500元、關建明500元后,賠償王愛國500元;人保大同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張瑞新500元、關愛文500元、關建明500元后,賠償王愛國500元。人身損失中死亡傷殘費部分,人保無棣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張瑞新81038.20元后,將剩余的138961.80元賠償王愛國;平安宣化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關愛文7333.33元、關建明7333.33元后,將剩余的7333.33元賠償王愛國;人保大同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扣除關愛文7333.33元、關建明7333.33元后,將剩余的7333.33元賠償王愛國。
剩余不足部分,再從商業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愛國人身損失等共計449246.86元,經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后,剩余284618.40元。還剩余應賠償的284618.40元,因張瑞新及關建明在事故中為同等責任,人保無棣公司承保了關建明駕駛車輛5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故由人保無棣公司按責任比例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王愛國142309.2元(284618.4元×50%)。鑒定費1400元屬于因本案產生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由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及范維鑾按責任比例共同承擔700元(1400元×50%)。
綜上,王愛國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項 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2013)回民一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王愛國醫療費1萬元,死亡傷殘費138961.80元,以上共計148961.80元。
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商業險55萬元限額內賠付王愛國142309.2元。
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大北街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醫療費500元,死亡傷殘費項目7333.33元,以上共計7833.33元。
五、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賠付項目和限額內賠付王愛國醫療費500元,死亡傷殘費項目7333.33元,以上共計7833.33元。
六、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及范維鑾在繼承關愛文的遺產范圍內共同給付王愛國鑒定費700元。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9460元,由王愛國負擔3508元,由丁樹轉、關建亮、關玉田及范維鑾共同負擔595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學英
審判員鄂曉紅
代理審判員張蒙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唐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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